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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有哪些交易方式

2013年08月15日 11:05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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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关村试点7年来市场交易较为清淡,挂牌公司的成交价未形成连续的价格曲线,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尚未形成。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定价及风险管理功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总结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建议、充分借鉴境内外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三板”原有交易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和重新设计。

  一、丰富转让方式

  在保留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创新地并行实施做市商制度。挂牌公司股份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等进行转让,并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引入做市商制度,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制度设计的亮点,也是重点和难点。相较于协议转让方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更加鼓励挂牌公司股票通过做市方式进行转让。做市商一方面能够为交易不活跃的股票提供一定流动性,另一方面能够为风险性较高的初创型中小企业提供市场估值的专业化引导。努力设计好、实践好做市商制度,不仅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有助于我国证券公司拓展业务空间、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推动证券行业整体发展。

  相比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的挂牌准入门槛较低,挂牌公司业绩的不确定性较大,普通投资者缺乏对风险价值的专业判断,导致场外市场的参与度较低,交易不活跃。做市商利用其专业优势,能够对股票进行较为合理的市场估值,通过不断向投资者提供买卖双向报价,保证市场交易连续进行。相比竞价交易制度而言,做市商制度流动性保障功能对于那些交易清淡的证券和不为人知的中小型公司更大。与此同时做市商还承担着维护市场稳定的义务,做市商报价有连续性,价差幅度也有限制,可以抑制过度投机和操纵股价,有利于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

  为防止做市商制度下出现 “坐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提高市场效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在制度层面进行诸多配套安排:

  一是实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促使做市商通过分析公司的情况、投资者市场行为等方面使报价更加趋于股票价格的实际价值。同时,由于多个做市商对做市的股票有一定持仓量,投机炒作者因担心做市商抛压、抑制价格,抬高价格的意愿大大降低。

  二是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均为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证券投资经验、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一般会在审慎决策基础上参与市场交易,较少出现盲目跟单、肆意炒作的情形。

  三是对做市商报价价差进行严格限制。通过多个做市商之间报价的竞争和对做市商报价价差绝对数的限制,防止出现报价价差过大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四是加强对做市商的行为监管。运管机构将在做市资金、股票、报价管理及相关的风控、合规等提出严格要求,对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严格监管,采取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动态监控做市报价等措施切实防范做市商出现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操纵股份转让价格等损害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二、 优化协议转让方式

  为解决价格匹配、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无投资者人工点击确认时不能成交的问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提供盘中和收盘集合竞价安排,以提高市场效率,减轻系统负担,方便投资者。

  此外,因意向委托并无成交功能,为避免投资者通过申报并无真实成交意图的意向委托扰乱市场秩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消了意向委托。

  三、 降低单笔报价委托数量

  鉴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与实施做市制度相配套,调整每笔报价委托不得低于30000股的规定,将最小交易单位调整为1000股。即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该规定与主板市场交易单位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同。主板《交易规则》明确,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该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初期采用的是协议转让交易方式,非标准申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市场的成交效率,有必要通过制度进一步降低非标准申报出现的机率。

  四、 采用多边净额担保交收模式

  中关村试点期间采用的T+1日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效率较低,不适应未来交易需求,因此将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调整为与A股市场相同的多边净额担保交收模式。即由登记结算公司为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提供净额担保交收服务,当日收盘后进行清算并办理股份过户和资金簿记处理,次日完成资金交收。

  为保证做市商制度平稳起步、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抓紧完善有关交易、结算与配套监管措施等操作细节,相关技术准备也在同步进行。在交易结算技术系统开发、测试工作正式完成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沿用原试点期间的交易结算制度。

  随着我国场外市场的加速发展、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挂牌公司数量持续增多、股权分散度稳步提高、股份转让供需关系逐渐活跃、多元化投资主体交易需求不断丰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适时进行交易制度的优化、调整和完善,满足市场跨越式发展中投融资主体多样化的股份转让需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供稿)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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