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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纠纷解决 投资者补偿基金可借鉴

2013年09月04日 13:49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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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行政处理刚刚尘埃落定,投资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也随之浮出水面。近日,有投资者分别在广州、上海针对异常交易事件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正式诉讼;与此同时,福州、北京、杭州等多地投资者纷纷表示已经委托了代理律师,准备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的呼声一时高涨,但不少业内专家和学者表示,普通投资者的求偿之路不容乐观。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应该以此事为契机,推动建立证券市场群体性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

  民事诉讼困难重重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论证咨询后”,首例极端的“8·16”异常交易事件最终被定性为内幕交易。相关人士据此认为,证监会的认定及相关行政处罚为中小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起诉讼提供了重要基础,甚至是前提条件。

  与此同时,证监会也表示,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不过,事情远没有想象中的简单。目前的情况是,相关的法院已将首批起诉材料收下,但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理,尚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受理后的处理结果又将如何,也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不少业内人士对此并不觉得轻松。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称,证券法的线条过于粗化,可操作性并不强。到目前为止,内幕交易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在缺乏司法解释或其他配套法规支持的情况下,投资者民事索赔的前景不容乐观。

  据了解,证券法共规定了三类民事责任,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由于虚假陈述比其他行为容易认定和判断,也是证券市场发生最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选择了虚假陈述行为作为介入证券市场、建立和完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突破口;但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均还没有出台,仅做出原则规定。

  证券界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甚至直言,对此事件的维权“简直是挑战现行证券法。”定性、定损、定责、定因果关系、定合法且适格受害人等都存在不小的难度。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证券维权律师厉健也表示,因内幕交易引发的股民索赔诉讼,目前还在艰难探索阶段。

  此外,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认为,本案缺乏明确的起诉主体,投资者成功维权的难度不小。

  补偿基金或可借鉴

  基于现行民事诉讼索赔在司法上面临的种种困难,相关人士提出了设立专项补偿基金来解决投资者损失赔偿的建议。

  事实上,投资者补偿基金制度,早已成为全球发达金融市场成熟制度之一。在该机制下,金融交易定性为违规违法之后,通过对相关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预估,并在此基础上由肇事方(或关联方)专门设立投资者补偿基金,以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逐笔补偿。

  美国的“公平基金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例。这一制度源于美国的证券法,是指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之外,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证券违法行为人判罚的民事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分配给受害投资者的特别救济措施。

  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谢日曦的研究,这一制度的全称为FederalAccountforInvestorRestitution,缩写为Fair,故被意译为公平基金。该制度的具体使用起源于美国世通、安然证券欺诈案,在2004年至2008年间,SEC共开出没收与罚款清单129亿美元,实收96亿美元;2009年至2011年间收缴56亿美元以上,2002年至2011年间通过公平基金分配了110亿美元,成绩显著。

  业内专家表示,基金赔付为主、诉讼追索为辅的做法,不仅符合海量索赔事件从速从妥解决的要求;并且虽有公平基金制度,但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与集团诉讼制度寻求救济,两者并行不悖。

  探索多元处理机制

  事实上,投资者补偿基金制度在我国已有尝试。由证监会替代法院主导投资者索赔的万福生科案例可能会是一个值得借鉴的赔偿机制。与此同时,证监会发言人在最近答记者问时也明确表示,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及时补偿投资者的有效机制。

  万福生科事件后,平安证券宣布出资3亿元成立专项基金,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并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存续期为2个月。截至7月11日,平安证券发布公告称,12756名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适格投资者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达95.01%,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补偿金额近1.79亿元。

  业内专家表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要推进,有赖于资本市场更全面的制度配套,而建立类似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如果对投资者保护制度分级,仅有市场制度保障的是1.0版,有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的是2.0版,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的是3.0版,而建立全面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体系与投资者保护协会的是4.0版的话,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的则是5.0版。”宋一欣律师在近期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律师论坛上称,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与针对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保险公司的“证券市场责任保险理赔基金”一起,形成投资者保护基金体系。刘泉江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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