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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股民诉光大证券索赔9.9万元

2013年09月05日 13:34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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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8·16”乌龙事件,导致众多投资者和机构遭受损失。记者昨天了解到,一名上海股民已向静安区法院递交诉状,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索赔炒股损失99302.35元。目前,这起案件尚处于审查受理阶段。

  这一股民诉称,8月16日11时07分,原告见沪市暴涨,认为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但因市场有传闻称沪市暴涨和光大证券“乌龙”有关,故没有立即跟风买进,而是继续观察市场。

  中午休盘期间,光大证券董秘通过媒体否认了“乌龙”传闻,原告于是在下午开盘后买进“中信证券”股票,买进价格为每股11.90元,共买入91300股,成交金额108.64万元,佣金325.94元,过户费54.78元。

  但之后,随着光大证券卖空ETF、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及14时22分发布公告后,大盘回落,原告购买的中信证券股票也一路下跌,原告当日收盘被套。8月19日,“中信证券”依旧下跌。

  为避免损失加大,原告只能于8月20日上午将股票以每股10.83元价格全部卖出,佣金297.28元,印花税990.99元,过户费54.9元,共计损失99302.35元。

  原告认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导致股市暴涨却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秘身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通过媒体发表了误导性陈述,对原告造成严重误导,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于13时买入相关股票。

  而光大证券却在13时至14时22分(信息披露前)卖出ETF并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对冲,导致大盘迅速回落,原告购买的股票因受影响,一路下跌,原告最终遭受损失。原告的损失与光大证券信息误导、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起诉书中称,依据《证券法》第77条第2款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光大证券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记者 栾吟之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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