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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状告光大证券 番禺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09月10日 09:3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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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该案系虚假陈述证券赔偿案 应由中院管辖

  9月9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后首例股民起诉维权案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法院认为该案属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今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交易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当日上午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媒体发布消息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

  光大“乌龙指”致其损失7万

  但是,股民郭某某误以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在当日下午开市后,迅速在高位买进了数只股票。直到当日下午2时22分,光大证券公司才公告“当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而此时,郭某某已高位买进多只股票,在当日收市时这些股票已全部回落至低位。至其将上述股票卖出时,共损失7万元。

  9月4日,郭某某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郭某某认为,光大证券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自己对投资行为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对此光大证券公司应予赔偿。因此,诉请法院判令光大证券公司向其赔偿损失7万元。

  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番禺区法院依法审查认为,该案涉及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起诉人认为本案属普通侵权案件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番禺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起诉人郭某某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

  昨晚,郭某某的代理律师叶小雷告诉记者,他们非常尊重番禺法院的裁定,该裁定也给出了指引,他们将会调整诉讼策略,尽快向广州市中院递交诉状。(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范贞、夏瑶瑶)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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