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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向光大索赔遇阻凸显投资者维权难

2013年09月12日 01:5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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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多地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起诉讼,对此,广州和上海两地法院近日分别作出了“驳回起诉”和“尚需研究”的决定。

  博友认为,光大证券“8·16”事件已经被证监会定性为内幕交易,但是投资者索赔却难有进展,如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待监管层进一步探索。有博友建议,应建立赔偿基金制度,完善法制环境。

  索赔面临难题

  “既然完全是光大的错误,凭什么不赔偿股民的损失?”博友“东瀛飘萍”问道。

  “我们的法律体系并没有为股民的索赔提供很好的法律支持,法院经常采取鸵鸟政策不受理,即使受理,在没有集团诉讼的情况下,股民要证明因为光大的行为受损也非常难。”博友“光远看经济”说。

  博友“皮海洲”认为,尽管《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广大投资者仍面临索赔难的问题。“首先是立案难。投资者要索赔,从司法途径来说首先要解决立案的问题,如果不能立案,索赔就是一句空话。其次,投资者损失认定困难”。

  应建立赔偿基金

  面对诉讼难题,一些博友认为,监管部门应出台并完善诸如投资者赔偿基金、集体诉讼等制度建设。

  “从管理层与制度角度讲,现在并没有设计出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博友“厉健律师”说。

  “全国股民千千万万,不可能都跑到上海去维权起诉,光大证券应该像万福生科那样成立赔偿基金,说明赔偿条件给予主动性赔偿。”博友“天津股侠”认为。博友“张狂一澜”也表示,应该设立赔偿基金,用于赔偿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重要的是借光大事件形成一种机制。

  此外,博友“苏培科”建议,引入集体诉讼制度,让专业的律师团队去和违规者交涉“这样不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会让我国的金融市场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完善法制环境

  不少博友希望尽快完善投资者维权的法制环境,健全《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出台民事赔偿相关司法解释。

  博友“宋一欣律师”指出,股民维权理由为侵权损害赔偿。对此类事件的维权,定性、定损、定责、定因果关系、定合法且适格受害人等,都非常不易,难度不小,所以,光大事件表明现行《证券法》又到十年一轮回的大修年限了。

  博友“杨国英”认为,在严打A股市场不法乱象的同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推进并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记者 史丽 整理)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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