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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司法救济障碍何在

2013年09月18日 14:2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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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发生,已经月余。证监会调查认定,事件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光大证券在事件中有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开出“史上最严罚单”:没收非法所得8721余万元,处以5倍罚款总计5.23亿元。证监会建议,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形成的损失,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媒体报道称,过去一周,已有上海、广州、福建、温州等多地的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起或准备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光大“乌龙指”事件受损投资人的司法救济之路能否行得通?很多人表示不乐观,原因是存在诉讼可能不会被受理、法院裁判缺乏专门针对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以及诉讼成本太高等障碍。其实,相比当年的银广夏、蓝田股份、东方电子和亿安科技等众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理论上讲,现今这些障碍大部分已经不复存在。

    首先,由于证监会已经对光大“乌龙指”事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6条,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不受理的理由。虽然这一《规定》仅针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但内幕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都属于市场欺诈行为,按理不应有更高的前置条件,可以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已将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列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之一。现实中,法院已经受理过其他内幕交易案件,如黄光裕案,没有理由不受理这一案件。

    其次,虽然缺乏专门针对内幕交易的相关司法解释,案件也并非不能审理。如果光大“乌龙指”事件确实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其责任也当属民事侵权性质,《规定》中有关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也具有指导意义。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内幕交易举证和认定问题提出了思路,加强了内幕交易人员的举证责任。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因果关系如何和责任范围等问题的具体判断,本来也是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地方,应该能够解决。同时,通过对具体个案的审判对市场行为进行引导,也是法院职责所在。

    再次,因我国没有集团诉讼制度,现有的个人诉讼和共同诉讼制度确实比较繁琐,但只要收益大于成本,不会构成司法救济的根本障碍。

    然而,理论上没有障碍,并不意味着实际上就一定行得通。实际问题在于:其一,谁是光大“乌龙指”案件真正的受损者?除了与光大证券操作同种证券的投资人外,是否包括受此事件影响的其他证券投资人?这将决定谁才是适格的原告,谁的起诉将会被受理。因此,如何确定受损者标准,将直接影响司法救济的范围。其二,光大“乌龙指”事件究竟构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目前这只是证监会的认定,而投资者能否获得民事赔偿,则取决于法院的认定。其三,鉴于事件波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无法估量,产生“诉讼爆炸”的可能性很大。在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下,法院有没有承受大量诉讼冲击的能力,是否愿意接这一“烫手的山芋”,这是最大的变数。

    (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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