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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IPO不妨引入优先发行制度

2013年09月23日 07:3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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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允许符合若干优先发行条件的IPO公司,优先发行新股,改变目前这种按时间先后顺序排队发股的做法,在体现市场化发股原则的同时,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

  将从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的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自从消息发布以来即受到业内人士的肯定,甚至有市场人士建言,新股IPO审核同样可实行分道制。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的精髓在于对“三好生”(好的公司、好的项目、好的中介)进行豁免/快速审核,以提高并购重组审核的效率。至于正常审核与审慎审核,其实在实际审核过程中,至少在审核程序上的差别并不大。因此如果将分道制引入到IPO审核环节,只是划分为正常、审慎审核通道,那么,其意义较为有限。而且就IPO审核来说,很难认为那些执业能力强的中介就不对IPO项目进行造假。所以对于IPO项目的审核不能戴“有色眼镜”,而应该一视同仁,都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

  尽管分道制并不适用于IPO环节,但在此基础上将其加以改进,引入优先发行制度却是可行的。所谓优先发行制度就是在IPO公司符合IPO上市标准的条件下,允许符合若干优先发行条件的IPO公司,优先发行新股,改变目前这种按时间先后顺序排队发股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方面肯定符合IPO上市标准的公司所具备的上市资格;另一方面通过优先发行来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在体现市场化发股原则的同时,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

  引入优先发行制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矛盾,优先发行制度是建立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的,但又在一定基础上可以起到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效果。比如,针对目前IPO公司股权结构并不合理的问题,很多IPO公司都把流通股占比控制在《证券法》规定的25%的底线上,这也导致了IPO公司首发流通股占比太低。如果引入优先发行制度,监管部门完全可以通过优先发行制度让首发流通股占比偏高的企业率先发股。如此一来,那些首发流通股占比比例偏低的IPO公司就始终只能排队了。而为了提前发股,这些IPO公司就必须提高首发流通股的比例。而即便首发流通股达到50%,这其实也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当然优先发行条款不限于股权结构这一条,它可以根据规范市场发展的需要设计出很多条,比如承诺低价发行的可以优先,承诺公司股价不破发的优先,承诺上市N年业绩不变脸或业绩高增长的优先,承诺给予投资者高回报的优先,承诺规范公司大小非减持的优先等等。IPO公司符合优先发行条件越多的,越先接受其IPO审核与发行。相反,那些高价发行的IPO公司,或大股东持股比例很高,不注重投资者回报的公司,其股票发行在排队上始终只能靠后。

  如此一来,即便是后来申请IPO的公司,只要符合优先发行的条款甚多,也可以达到早日发行的目的。因此,引入优先发行制度可以真正体现市场化发股原则,在现行法律法规条文下,使IPO制度尽可能走向合理。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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