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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优先股或成银行“造血”新方式

2013年09月23日 09:55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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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市场关注的优先股改革方案,因近日一则关于“优先股将在农业银行和浦发银行首批试点”的传闻而再度撩拨起了人们关注的神经。

  发行优先股会不会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下一个重要举措?

  对此,接受采访的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业尚未推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工具也仅包括次级债、可转债等有限的几种。资本工具的创新,未来将主要围绕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与二级资本工具展开,优先股将是一项重要的突破。

  采访中,某大型券商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政策还没有出来,还需要等国务院批准,目前各银行都在积极地准备材料,我们也在及时地关注事情的进展,但是真正发行优先股估计要到明年了。”

  然而,当记者致电几家银行采访时,各行相关人士却对于发行优先股的问题都讳莫如深,“没有接到上级部门的相关通知,不太了解情况。”

  “围绕一级资本工具与二级资本工具,国际银行业已经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创新。”上述券商部门负责人表示,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注资方式,成为实施金融救援计划的主要金融工具,对稳定金融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次级债、可转债和二级资本债。一级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主要由优先股和混合一级资本债构成。业内专家分析,《资本办法》已经为创新资本工具预留空间,核心一级资本由普通股及留存收益等构成,创新空间不大;其他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则是创新的主要突破口。

  农行董事长蒋超良亦表示,在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11.5%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中,8.5%的核心一级资本由普通股及留存收益等构成,这部分一般只能通过普通股增发及自身盈利补充,创新空间不大;1%的其他一级资本与2%的二级资本,则是创新的主要突破口。而优先股恰恰属于这1%的其他一级资本。

  事实上,商业银行之所以对发行优先股抱有热切期望,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随着资本监管日益严格,银行资本消耗进一步加大,从而对其业务发展形成制约。此前曾有机构预计,在新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下,二季度末,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缺口合计或将达到972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有上市银行披露的2013年中期业绩报告,截至2013年6月末,工、农、中、建、交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11%、11.81%、12.14%、13.34%、12.68%;五大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48%、9.11%、9.27%、10.66%和10.14%。

  虽然上半年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达到了11.5%的监管要求,但在新的资本计算方法下,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较一季度普遍下降。数据显示,五大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下滑0.31个百分点至12.6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平均下滑0.27个百分点至9.93%。

  “尽管资本充足率都达标,但资本来源单一、缺少资本补充工具,大部分银行的绝大多数一级资本都是由核心一级资本构成。”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朱元倩表示。如果按照新的《资本办法》要求,农行和中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甚至都没有满足监管要求。

  但为什么是优先股,而不是其他资本工具?

  上述券商负责人分析,符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优先股、非累积永久性次级债券等。而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国内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只能是优先股。

  “而在目前国内的市场环境下,发行优先股至少能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该券商部门负责人说。

  首先,发行优先股可以解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问题,为银行的稳健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农行行长张云就曾在中报分析会上透露,以每年资产增长约13%~14%计,农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可靠内部资本增长达标,但会考虑发行优先股充实一级资本。

  其次,“对于国内的商业银行而言,每次发行普通股都会造成市场的剧烈反应,但发行优先股相对于发行普通股而言,对于市场的冲击较小,一般不会造成市场的大幅波动;而且优先股的发行在国外属于比较成熟的操作方式。”该券商负责人表示。

  此外,优先股因为具有一部分“债”的属性,因而分红稳定,收益可预期。优先股的顺利发行对于社保基金及其他众多的机构投资者而言,提供了一种收益更加稳健的投资渠道,对于活跃市场和增加市场的投资品类而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券商负责人分析:“目前部分银行的股价跌破净资产,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融资,明显不利于银行,优先股融资或是补充一级资本的最优选择。”

  那么,目前发行优先股是否存在政策上的制约?在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资本办法》只是严格规定了各类资本的合格标准,并没有详细列出各级资本所包含的具体工具。因此,只要符合相应的资本标准,经过监管机构认可,就可纳入该类别的监管资本,这为创新资本工具预留了制度空间,因而优先股的发行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只需要国务院审批后,证监会就可以牵头开展相关的工作。”该券商负责人表示。

  也有业内专家表示,国务院可发布相应的行政法规,为银行发行优先股等新型一级资本工具奠定法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可调整相关规定,为国内银行发行永久性次级债券补充一级资本预留空间。王好强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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