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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分四级考评信披 上市公司等级不同将获不同监管

2013年10月09日 11:1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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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贾肖明/实习生 周雷)日前,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上交所将对在该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评级,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根据《评价办法》,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以及上交所关注的其他内容。

  办法显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情况,上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即优秀类、良好类、合格类和不合格类。

  值得一提的是,若上市公司出现治理混乱情形,例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运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此类上市公司无论评价计分高低,其监管类别划为D类。此外,若上市公司出现上市(包括IPO和借壳上市)未满一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挂牌等七种情形,其监管类别不得为A类。

  昨日,并购重组分道制审核正式实施。证监会曾指出,并购重组项目直接进入豁免及快速审核通道的条件,首先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评价以及所聘请财务顾问在执业质量评价均需获得A类。这就表明,依据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获得A类的上市公司才具备证监会快速审核的条件。显而易见的是,上交所实施信息披露评级也是为了与分道制审核相配合。

  需要注意的是,评价结果仅作为上交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在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上交所将在所承担的相关职责范围内,依据评价和监管分类结果出具监管意见。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上交所出台专门的信息披露评价办法,一方面,通过工作评价加大有助于逐步实现信息对称,真正意义上实现“买者自负”的教育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有利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化,在监管方面逐步去除行政干预,为将来IPO重启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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