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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星虚假陈述引股民诉讼 管辖权异议致开庭延期

2013年10月17日 10:25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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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句经典电影台词曾说过:“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ST亚星便诠释了这句话的含义。此前,公司因存在多项违规问题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近日,针对公司被处罚行为,有股民以公司存在严重虚假陈述行为为由,对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证券日报》得到的资料显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已受理此案,并定于今年10月17日上午9时开庭,但在16日,原告代理律师对本报称,*ST亚星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案件开庭时间延后,时间未定。

    2012年6月19日和2013年2月8日,*ST亚星先后发布两个关于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告,公告显示,*ST亚星与亚星集团存在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隐瞒关联方关系等多项违规行为。

    基于这些违法事实,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开出了责令整改、警告及罚款的罚单,同时,对多名时任高管出具了警告、罚款和市场禁入的处罚。

    这些违规行为和后来证监会对公司及高管们开出的罚单,为随后股民的索赔埋下了伏笔。此次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的是股民杨某,杨某在起诉书中称,上市公司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而受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自己遭受巨额损失。

    此次诉讼案并不是*ST亚星首次被股民告上法庭。公开资料显示,股民时某诉*ST亚星虚假陈述被济南中院立案受理,案由与上述原因相同。

    杨某代理律师,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介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定于10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但是,开庭前一天,即16日受到通知,上市公司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开庭延后,目前还未有进一步进展。

    王智斌称,对于案件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有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为一般原则,但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该类案件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案件的进展,《证券日报》将持续给予关注。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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