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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非金融企业可设消费金融公司

2013年11月23日 11:3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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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银监会正式发布新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非金融企业可设消费金融公司。

  银监会新增沈阳、南京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包括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要求其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

  分析人士认为,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使得其风险程度大大低于民营银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进度也将更快。业内人士预计,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将重点支持10万元左右的个人消费信贷需求。(记者高晨)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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