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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证券法本质是投资者保护法

2013年11月29日 10: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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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主席肖钢28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他表示,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有新的突破。

  肖钢表示,资本市场说到底是一个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事变则法移,尤其是证券法,在世界各国法律当中变化都是最快的。而在目前我国的修法过程中,进一步明确证券法的法理与逻辑有利于更好地协调争议,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应当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证券法应当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证券交易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也不同于银行的存款和贷款、保险与被保险,它是一对多、多对多的关系,买卖双方不知道谁是买方、谁是卖方。正是因为这个特性,必须强调信息披露的充分和有效。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原理就在这里。

  在公众化交易的条件下,证券市场的交易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关系的特殊性,简单依靠一般的民商事法律难以解决证券市场的特殊问题,需要通过证券法的特别规定来调整。在公众化交易的条件下,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规制,有很特殊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原因所在。从境外经验看,各国证券监管部门都是集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权于一体的法定特设机构。

  由公众交易的特殊性所决定,证券法应当把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作为基本价值追求。他强调,“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我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

  对此,他提出七个方面的具体建议。一是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二是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四是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五是研究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六是研究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的制度。七是研究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

  其次,证券法应当以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核心。宽松的市场管制环境是以一整套投资者保护制度为保障的,让资本市场发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科技创新,增加就业和增加国民财富的积极作用,需要放活市场、激发活力。只有这样,资本市场的功能才能有效发挥。

  建议证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强化市场机制上下工夫:一是营造机会公平的市场环境,一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要面对同样的市场机会,都有自主参与竞争的可能。二是明确公平一致的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应当符合怎样的规范要求,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导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都要有清晰的规定。三是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守法经营主体受害时的权益救济,又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所以,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来修改证券法,制度安排应当侧重于更多的提供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而不是监管机构的管制规则。肖钢表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认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

  第三,证券法应当以行为统一监管为原则。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是现行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同属证券性质的产品,同属证券业务的活动,同属证券交易的市场,却存在着产品规则不统一,监管要求不统一,监管主体不统一的现象。债券市场是这样,私募市场是这样,资产管理市场也是这样,都是分别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法规,不同的规则来监管。

  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很核心的一条,就是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是建立不起来的。规则不统一的最终结果,影响的是一国证券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我国证券市场周期性地出现需要清理整顿的问题,根本原因也在于此。立足于行为统一监管的原则修改证券法,应当做到业务规则的统一、监管要求的统一和监管机构的统一。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主题为“打造升级版的《证券法》,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本报记者 蔡宗琦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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