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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证券法修改:坚持市场化方向

2013年11月29日 10:36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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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位专家28日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建议,证券法修改应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限制政府诸多不当权力和行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打造升级版的证券法,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重构和完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与会人士表示,证券法修改应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限制政府诸多不当权力和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建议,应扩大证券范围,拓展证券概念的外延。把“证券”表述为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结合投资计划份额。同时,证券应该从公开发行拓展到非公开发行。证券法不仅仅要规范公开的发行,还要规范非公开的发行。此外,证券市场场内交易要拓展到场外交易,适当放宽收购的条件和限制,促进股权的分散化。

  在保护投资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方面,“修改证券法应强化信息披露。”顾功耘表示,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咨询等作用。将审计的结论、评估的结果作为一般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参考依据。同时,强化证券法的责任机制,通过强化责任制度来约束相关的市场参与者。“政府要将工作重点放在证券的监管上,同时充分发挥自律中介机构的作用、交易所作用,放松政府的管制。”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认为,证券法修改中应当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财产和信息安全。同时,建立金融消费者售后服务制度,督促金融产品消费者积极承担因产品或服务缺陷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并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完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认为,重构和完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是证券法修改中需要回应的重要问题。“包括完善证券上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制度三方面。”

  在完善证券上市制度方面,徐明表示,首先,要改变证券上市条件法定化模式,交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其次,要引入“转板”、“介绍上市”等上市新机制。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场外挂牌企业转板到交易所上市,同时借鉴境外经验,引入“介绍上市”等不经IPO直接上市的方式。再次,要完善退市的条件与标准,充实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指导原则。建议将及时、公平原则与真实、准确、完整并列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写入证券法,并贯彻于相关具体规定。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徐明表示,要明确投资者友好型的信息披露质量要求,增加电子化披露的规定。有必要在证券法中确立以电子化披露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确认电子化披露的法律效力,以满足网络环境下投资者对快捷获取信息的需求。此外,要强化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现行证券法仅作出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笼统性规定,建议就证券市场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原告范围、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事项,作出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规定。

  在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制度方面,徐明建议,简化再融资条件与程序,丰富并购重组的方式,简化审核程序。同时,建立市场化的约束机制。

  中国商法学研究学会会长王保树认为,证券法修改应充分体现商法特性。“商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中越来越凸显。”王保树表示。

  他认为,证券法修改要从四方面着手:一要方便投资,保护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仍然是证券法改革与完善的中心。保护投资者不仅是证券法的原则,而且应在修改中进一步制度化。二要改革现行发行制度,促进证券发行健康发展。多年来,发行制度一直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审批制、核准制都没有改变扭曲的证券市场,股票发行应采取注册制。三要修改现行证券法交易规则,重建证券交易体系。改变现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只是证券现货买卖,忽视实践中已经出现的证券现货借贷交易。现行证券法没有规定证券交易主体适当性,很有必要建立投资主体适当性制度。此外,证券法对交易场所的规制应逐步向受监管的交易系统转变。四要进一步改革监管,突出监管的功能性。修改证券法、推进证券法改革,就要改革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目标不是在证券法中强化监管,而是突出监管的功能性。

  建立股票发行注册制

  打造升级版的证券法,离不开注册制改革。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表示,在本次修改证券法时,要按照三中全会决定重构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取消事实上的审批制,建立注册制。

  郭锋表示,实施注册制,一是应当简政放权,证监会回归监管本位,不再审批证券发行,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法律法规,设定市场准入制度,监管市场运行,确保市场公平,依法打击市场欺诈行为。二是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由交易所负责,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发行注册交给证券交易场所;三是上市公司及其证券的质量、信息真实性由发行人负责、证券商和中介机构把关。

  “另外,随着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应考虑建立发行注册豁免制度。”郭锋表示,注册制将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金融商品的投资价值交给市场和市场主体,因此,除了建立市场的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市场诚信外,还必须构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大证券欺诈行为人违法成本的司法制度。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陆文山表示,注册制不是注册备案制,注册制度改革可集中看成三方面问题,即审不审、审什么和谁来审。“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注册制肯定要审。在目前中国证券法的框架下,既要求信息披露,又要求实际内容作为标记。但更侧重于信息披露,以信息披露作为主要点,这是审什么的问题。对于谁来审,要根据国家文化背景、股权架构、发展历程,市场完善制度等把控。”

  对于发行制度改革,陆文山称,在修订的证券法里,不规定发行条件,而是强调信息披露。另外,注册制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问题。

  □本报记者 倪铭娅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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