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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证券法》修改:要有大视野

2013年11月29日 14:21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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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修改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增强前瞻性和适应性

  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的专题讨论环节,与会人士就证券发行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等进行了讨论。

  在“证券发行制度”和“证券上市与多层次证券交易场所制度”的专题中,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指出,证券发行注册制肯定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各个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改革做法都不完全一致,但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股票发行审核一定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付彦认为,现行证券退市制度过于简单、刚性,限制了交易所根据自身定位设计不同退市标准的空间,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内在需求相冲突,应当按照市场化思路,取消证券法关于退市标准规定,将退市标准决定权归还交易所,由交易所通过上市规则加以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证券法》修改在规定注册制的同时,应当确立起三大注册豁免,即私募发行注册豁免、小额发行注册豁免以及区域性发行豁免。

  在“完善基础性制度,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专题中,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主任陆泽峰指出,证券法修改要有大视野,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思路,做好顶层设计,力求未来证券法能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打开空间,能够“管”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同时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增强证券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认为,加强证券投资者保护应首先建立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市场交易基本商事法律规则,如证券账户财产保护制度、集中化交易制度、推动创新的金融担保制度和清算财产破产豁免保护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认为,应当按照“实质证券”规制的理念,确定对证券产品的“功能监管”,引入“集合性投资计划”的概念,将证券的认定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华安基金督察长薛珍认为,应当以市场化的原则修改完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提高投资者的“买者自负”理念,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平等执法,有关证券机构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要更富弹性。

  在“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专题中,中国政法大学李东方教授认为,建立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对于提升证券行政执法效率、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在《证券法》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具体需要从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适用情形、条件、和解程序、利害关系人保护机制、和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等方面做出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卢文道认为,在证券法修改中,需要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执法转型的大背景下,界定好交易所的属性和职责,定位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相关制度设计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并重的价值取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中国的证券监管执法机制需要“公私协同”的创新思维和现实探索,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示范诉讼、创新的公益诉讼和改良的代表人诉讼都值得借鉴和尝试。

  (本版稿件由朱宝琛采写)

  修改后的“关键条款”,要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经济利益,并以此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使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自上一次证券法修订,已经过去近8年的时间,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的一些法律条文已不能适应现实的市场发展需要。证券法修改的重点是什么?该如何完善?在28日举行的“上证法治论坛”,与会人士就此发表了精彩的观点。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表示,分析一部法律的全部条文,可以按照20:80规则,分为“关键条款”和“一般条款”,即20%的条款对立法目的产生80%的作用,80%的条款只发挥20%作用。

  “这种观念是否适用于《证券法》的修改呢?我认为也是适用的。” 吴志攀表示。

  他同时指出,《证券法》修改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发展证券市场的作用,使其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投资人的期待相吻合。证券市场投资人的最期待莫过于投资利益严格保护和有效保护,使权利不受侵权的危害。其次,是对侵权者及时处罚和有效赔偿。但是现有《证券法》中的这类条款对投资人的保护效果还显不足。

  “此类条款就是《证券法》中的‘关键条款’,我们应该投入80%的精力修改和完善。” 吴志攀表示,如果这次修法工作,能够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让修改后的“关键条款”,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经济利益,并以此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使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次修法的效果就能达到事半功倍。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表示,《证券法》修改应该坚持市场化方向,要通过修改进一步重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鉴于此,他提出要着重解决十个问题:第一,要扩大证券范围,拓展证券概念的外延;第二,证券应该从公开发行拓展到非公开发行;第三,证券发行核准制应该改为注册制;第四,证券市场场内交易要拓展到场外交易;第五,要适当放宽收购的条件和限制,促进股权的分散化;第六,应该设立专章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七,强化信息披露;第八,强化《证券法》的责任机制;第九,政府要将工作重点放在证券的监管上;第十,充分发挥自律中介机构的作用、交易所的作用,放松政府的管制。

  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证券法》修改中应当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提出了《证券法》中保护金融消费者规则的初步构想。

  “具体来说,应主要集中于对以下几方面内容的规定。”王利民表示,第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第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第四,建立金融消费者售后服务制度。

  中国证券法学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表示,在本次修改《证券法》时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构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取消事实上的审批制,建立注册制。他认为,实施注册制,彻底废除被市场、媒体和学者们所诟病的事实上的发行审批制,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次革命性突破,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些制度性障碍也许可以进一步得到化解。

  他同时表示,各方必须破除对注册制的认识误区:一是认为注册制是放松监管,会导致市场混乱;二是认为注册制只能向证监会注册;三是认为注册制改革非常困难,需要所谓的“稳步推进”。

  “随着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应考虑建立发行注册豁免制度。”郭峰同时指出,在注册制下,金融商品应当不限于现行证券法规定的股票,而应扩展到所有投资性证券。此外,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必须建立起功能性监管机制。

  此外,郭峰指出,证券法改革的中长期目标是适应中国金融资本市场混业经营、统合监管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制定出一部《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以取代现有的证券法。这是为了做大做强中国金融资本市场,提高中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学术界、实务界和监管部门、立法部门应共同努力的方向。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黄炜在主持中指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配套法律制度,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要任务,核心是针对不同公众化程度的证券产品设计不同的发行和上市机制,同时还需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证券监管,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有效。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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