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证监会:推动存在退市可能公司主动退市

2013年12月08日 09:35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下一步,要严格执行现行的退市制度,实现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推动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主动退市。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项改革措施的配套规则,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预先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指引等等。

  近期,证监会在完善现金分红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正会同国资管理部门研究探索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分红情况纳入各级国有控股股东业绩考核范围,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水平。

  证监会同日发布了两项IPO财务信息披露指引,分别是《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疏通退市公司转板挂牌交易和重新上市渠道

  邓舸表示,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向。下一步,要严格执行现行的退市制度,实现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推动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主动退市,健全完善交易所市场与场外市场对接机制,疏通退市公司转板挂牌交易和重新上市渠道;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邓舸说,证监会在制定退市规则过程中非常重视投资者诉求和市场意见,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一是加强退市信息披露,通过提高披露频率、完善披露内容及加强披露管理等方式强化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二是设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资者有“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选择权。三是做好退市后续安排,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四是根据沪深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水平

  邓舸介绍,国有上市公司的家数、市值目前分别占A股市场的41%和61%,其分红行为对全市场有重要引领作用。

  他透露,从2012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总体情况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仍有一定提升空间。近期,证监会在完善现金分红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正会同国资管理部门研究探索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分红情况纳入各级国有控股股东业绩考核范围,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现金分红水平。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正抓紧制定落实《意见》各项改革措施配套规则

  他表示,证监会正在抓紧制定落实《意见》各项改革措施的配套规则,如《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预先披露规则、信息披露指引等等,拟在履行完相关立法程序后发布实施。

  邓舸介绍,为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及时披露审计截止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向投资者揭示最新的企业经营情况,《及时性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补充提供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披露主要财务信息,此类财务信息不需审计但应经会计师审阅。此外,还应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并作充分风险提示。该指引还要求,发行人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下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针对以往部分首发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的财务分析针对性不足问题,《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发行人应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经营模式、同行业比较等,深入而有针对性地对盈利能力信息进行分析和披露。同时,该指引借鉴财务专项检查中取得的经验,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邓舸介绍,随着6月1日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证监会已取消2项审批事项。证监会还拟取消7项审批事项,将在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履行有关程序后及时公布。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从过多的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证监会重申禁止承包或合作经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邓舸表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被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承包,容易导致其管理失控,分支机构甚至可能成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这种情形曾是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原因之一。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总结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经验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第27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编辑:吕思言】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