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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主动退市保护投资者 或存“继续持有”权

2013年12月10日 15:28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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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执行现行的退市制度,实现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推动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主动退市。

  推动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主动退市,这无疑是退市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此举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加快股市的劣汰进程。因此,主动退市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

  但上市公司退市涉及退市股票持有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在退市问题上,一定要重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为此,证监会将从四方面着手进行制度安排。如加强退市信息披露,通过提高披露频率、完善披露内容及加强披露管理等方式强化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设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资者有“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选择权;做好退市后续安排,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根据沪深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可以说,这四方面的制度安排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

  不过,就主动退市来说,由于其退市过程中的“主动性”,这很容易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意外性”,不排除打投资者一个措手不及。因此,这种主动退市更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尤其是不排除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主动退市来达到其谋取自身利益的目的。或者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来降低重组成本的目的。所以,对于主动退市,需要有切实符合主动退市情节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出台。

  其一,上市公司是否主动退市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尤其是要进行分类表决,充分发挥中小投资者的语话权。只有在分类表决中,获得公众投资者2/3以上支持票的主动退市方案,才能提交正式实施。此举旨在避免大股东对表决结果的操纵,充分尊重中小投资者的个人意愿。

  其二,对于主动退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在提出主动退市计划的同时回购公司股票,回购那些不愿意参与到主动退市进程中去的投资者的持股。这个回购股份的环节需要有别于退市整理板的交易。因为进入退市整理板的交易,其股价通常会是下跌的,退一步说,其股价至少有可能是下跌的。而上市公司的回购价格应该较市场价有所溢价,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三,主动退市公司在提出退市计划时,应公布公司退市后的发展安排。比如退市后的并购重组安排,企业经营发展规划,以及企业恢复上市安排。并且在公司主动退市之后,还要及时披露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让投资者切实了解公司的后续情况。

  其四,主动退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在公司退市后,要尽职尽责,积极谋划公司的全面发展,早日促成公司恢复上市。特别是对于退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说,如果不能积极促成公司早日恢复上市,则大股东控股或作为主要股东参股的其他企业,都不能通过IPO直接上市,或通过借壳间接上市。

  只要切实做好上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工作,主动退市就会为净化A股市场的投资环境,促进中国股市优胜劣汰功能的发挥起到积极作用。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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