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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指数成份股等三种条件公司可发优先股

2013年12月13日 16: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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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显示,证监会今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台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中新网证券频道)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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