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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不能申购新股

2013年12月20日 16:20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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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天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业务问答》,对日前由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作出进一步解答。

  上交所解释这次按市值申购与以前的市值配售主要差别在于:“老办法”两个市场市值合并计算,“新办法”投资者沪、深两个市场的市值不合并计算,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的可申购额度计算。“新办法”还规定沪、深证券账户只能申购本市场新股,申购前要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上交所表示,办法规范的“市值”是指投资者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因此,投资者持有的ETF、封闭式基金、B股股份、债券以及将来持有的优先股的市值,不计入该投资者用于申购沪市新股的持有市值中。

  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可申购额度不单单指一个数量,更是一种资格和可能性;它是投资者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下可以申购的最大数量。资金足够的情况下,投资者最终能够申购到的数量,还要受到申购上限、中签率等因素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可申购额度不等同于申购成功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可申购额度大于申购成功的数量。

  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按投资者T-2持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且必须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数量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将对超出部分作无效处理。

  上交所表示,投资者可以在T-1日时将T-2日持有的市值全卖出,然后T日申购。至于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但是,该账户不能用于申购新股。

  此外,上交所还表示,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主承销商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向主承销商申请参与网下发行。在具体操作中,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某只新股网下发行的,应提前申请获得本所网下发行申购平台的CA证书(已有证书的无需重复申请),告知主承销商参与意向,并在初步询价截止前,向主承销商确认是否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告的报价条件,并向其备案该网下投资者与拟参与报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记者 连建明)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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