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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建立股市异动管理制度

2013年12月23日 14:16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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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沪深股市双双大幅下挫,尤其当日尾盘权重蓝筹股惊现集体跳水。除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等银行股首当其冲外,三一重工、格力电器、中海油服、包钢稀土、五粮液、上汽集团等大盘蓝筹股也被大单砸到跌停或接近跌停。一时间坊间传言不断,“市场操纵”、“乌龙指”、“银行钱紧”、“杠杆组合产品被强制平仓”等说法弄得人心惶惶。

  这是继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后,市场上又一起“非典型”异常交易事件。实际上,有关部门或机构已做了不少制度努力,譬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刚刚全面修订《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并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证监会也通过处罚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确立了一整套异常交易发生信息披露规则及其处置操作“红线”。但此次事件再一次暴露了我国证券市场在异常交易的应对处置等方面制度不足、缺位或错位。

  实际上,基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逻辑,不管是整体的股市异动,还是单独的异常交易,也不管其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只要其市场表现已引起投资者恐慌,并被市场演绎成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信息不对称的诸多可能,都可以归结为应该受到“制度规制”的显性“异常交易”,应该通过各种官方渠道进行澄清、说明或辟谣。存在违规情形的,还要争取第一时间立案调查处理。美国著名市场研究者伯纳德·S·布莱克在20世纪初就直言,一个强大的证券公开市场必须确保其中小投资者获得充分的交易信息,以避免包括“柠檬市场效应”在内的各种非对称信息造成的恐慌性市场反应。而这其中的关键或核心就是,异常交易的即时处置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证监会曾多次表示要完善异常交易的相关制度,譬如确立异常交易的定义和具体标准、加强对相关交易技术系统的管理、加强交易系统前端控制、研究建立错单交易取消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等,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制度建设举措,也有可能在监管部门的力推下尽快完成。但要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规制股市异动或异常交易,仅有这些技术性制度和更高层次的上位法《证券法》和《刑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多管齐下,建立股市异动管理基本法,以及包括交易所异动交易专门发布制度在内的更细化的配套制度安排。

  第一,以股市异动即时处置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为中心,构建股市异动管理基本法,形成证监会、交易所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二级协同监管体制。前者负责存在违法情形的立案即时处置,后者则专责股市异动或异常交易的全面信息披露和临时技术性交易干预。根据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股市异动管理主要是通过完备信息披露和即时处置人为不法行为或疏忽行为,来引导投资者的预期回归理性。譬如,美国的异常变动最低披露制度及司法兜底制度,最关键的是要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统一在异动管理投资者保护的整体制度框架下,及时回应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和权益保护要求,避免相互推诿。

  第二,以股市异动基本法为指引由证监会和交易所各出配套细则,建立体系严谨、衔接紧异动管理法配套法系。结合我国的整体法律情况和执法实际,并参照国外同类法立法经验,笔者认为一般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几个配套规定体系。

  一是交易所股市异动(含交易异常)专门发布制度。交易所或按一定比例的投资者要求,或根据投资者舆情调查启动股市异动调查,并根据盘中异动原因调查情况,在市场闭市后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异动原因初步核实情况;对于盘中毫无征兆出现大面积暴涨暴跌的,交易所应在当天闭市后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作出说明,并公开前五大买单或卖单所在的营业部,必要时还应公开前五大买单或卖单的详细信息。该制度规定的重点应是,落实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信息发布启动程序和履行规定披露义务的行为标准等。

  二是股市异动交易所调查转证监会稽查制度。对于初步核实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在新闻发布会后立即向证监会移交初步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证监会稽查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并按照证监会稽查部门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证监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说明原因后将卷宗退回交易所,由交易所自行调查、公布;证监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后即时公布,或在每周定期新闻发布会上公布。该制度规定的重点应是,股市异动调查移交标准、移交卷宗最低制作标准、具体的交接程序规定和移交情况通报制等。

  三是证监会股市异动稽查制度。证监会接到交易所呈报的股市异动调查情况说明及相关卷宗后,应即时安排专人专任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稽查期限内出具结论,确定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负担或是否移交司法处理。该制度规定的重点应是,调查核实的启动程序、稽查人员组织安排、稽查期限、证据认定规则、稽查报告出具标准和稽查处理结果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等。

  四是股市异动司法介入定期通报制度。对于存在责任主体严重违法股市异动操纵的,证监会在将案子移交司法后,应与司法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并定期向公众通报裁判结果。该制度规定的重点是,证监会与司法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行政转司法的标准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信息通报机制等。

  如果上述股市异动管理工作制度得以建立,相信A股市场再次发生类似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上周五沪深股市权重股集体跳水异动这样的事件时,有关部门就会各负其责进行处理并第一时间进行说明,围绕市场异动的传言也就会不攻自破。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季先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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