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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来袭沪指跌近2000点 抽血是主因

2014年01月07日 08:5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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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窦红梅

  “市场正以自己的方式,对IPO(首次公开募股)抽血进行反馈。”“年关好不容易盼来国九条,没想到……”昨天,两市经历2014年开市以来的第三次下跌,这一回的跌势更猛,跌幅更大,众多投资者眼看着“绿汪汪”的股票哀叹不已。与此同时,本周将有8只新股发行,是否参与“打新”,也成为投资者最关注的问题。

  IPO抽血是主因

  昨天,沪深两市双双低开,随后股指直线下挫,权重板块集体杀跌,房地产、煤炭遭遇重挫,沪指跌幅迅速扩大至2%,最低下探至2034.01点,创下去年8月26日以来4个多月的新低。近期强势的创业板指也受到波及,出现大跌。

  截至收盘,沪指报2045.71点,跌幅1.80%,成交728亿元;深成指报7818.46点,跌幅2.61%,成交1070亿元。

  面对股市连连重挫,综合多家机构观点,“IPO抽血”还是首要原因。但部分机构认为,股市调整幅度较大,还有其他原因:近期经济增长预期悲观程度增加,这主要与近期市场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及一季度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增加有关。昨天汇丰PMI指数公布,12月份为50.9,低于上月的52.5,且创下2011年8月以来的最低。显示出制造业扩张乏力,需求端较为疲弱。特别是一季度房地产新开工不足、销售负增长和投资忧虑压力增大,引发了昨天地产股的领跌。

  本周新股“8连发”

  昨天,不少媒体将本轮IPO重启命名为“史上最猛的IPO浪潮”。的确,目前新股发行频率逐渐加快。仅6日1天,就有11家公司发布招股意向书,加上此前的15家公司,已有26家公司大致确定了发行安排。这也意味着,80多家已过会企业中,已有近三分之一整装待发。

  记者查询发现,本周新股将“8连发”。本周三,中小板新股“新宝股份”和创业板新股“我武生物”开始网上申购。新宝电器(002705)是小家电行业出口龙头企业。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1年公司连续五年为中国最大的电热水壶、电热咖啡机、搅拌机、多士炉四类产品的出口商。我武生物(300357)是一家研发、生产和销售生物制药的企业。

  本周四沪市主板新股“纽威股份”和创业板新股“楚天科技”开始申购。纽威股份(603699)主营业务为工业阀门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目前已形成九大产品系列,广泛应用于石油、天然气、炼油、化工、船舶、电厂以及长输管线等工业领域。楚天科技(300358)主营业务为水剂类制药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

  周五将有4只新股开始网上申购,分别是1只中小板股票良信电器,3只创业板新股天保重装、奥赛康、炬华科技。

  “打新”需持有股票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根据最新“打新”规则,沪深两市网上按“市值申购”的实施办法是,投资者可申购额度根据其在网上申购日(T日)的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的持股市值来确定。这意味着,投资者昨天持有股票的市值,将决定周三“打新”的申购金额。而今天持有的股票市值,将决定周四“打新”的申购金额。

  深市规定:持股市值1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申购,每5000元市值配给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申购上限。

  沪市则规定,每1万元沪市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在沪、深两个市场的市值不合并计算,沪、深证券账户只能申购本市场新股;此外,申购前须存入足额申购资金。但持有市值可重复使用参与同日多只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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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钢:强调买者自负,须强化卖者有责

  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强调资本市场买者自负原则的同时,必须强化卖者有责,否则就是漠视投资者。”昨天,证监会主席肖钢在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进行了详细阐述,肖钢说:“但保护中小投资者,绝不是保证投资者不赔钱。”

  肖钢表示,中小投资者仍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侵害。统计显示,我国拥有全球数量最多、最活跃的个人投资者群体,股票、债券、期货投资者达9000万人,公募基金投资者6000多万人,其中99%以上是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14%。

  据介绍,我国在资本市场发展中已首次全面构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保护中小投资者,首先要正确认识“同股同权”原则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同股同权”、“资本多数决”,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同股同权”和“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份或股权的本意就包含了份额平等、权力公平、参与机会均等和利益分享等内涵。“同股同权”是指同一类型的股份享有相同的权利。

  肖钢介绍,随着中小股东权利被控股股东损害的情形不断出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将诚信义务承担者扩展到控股股东。就是说,控股股东除了自身利益外,负有维护其他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机制,如累积投票制、投票权代理和征集投票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代表诉讼制度。

  “可见,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是矫正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实现股东实质平等的共同做法,并不损害股东平等原则,恰恰是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肖钢说。

  肖钢明确表示:从各国证券法的制定与实施看,基本的经验是,对投资者盈亏自担、风险自负的“买者自负”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卖方履行了信息披露、销售适当性等强制义务,以及不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据介绍,“买者自慎”反映到资本市场就是“投资风险自负”。但如果卖方知道重大信息一旦披露,将修正买方对商品的错误认识,拒不披露信息将等同于欺诈性不实陈述,理应承担同样的法律后果。

  “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在公众化集中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一对多,多对多,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有责。”肖钢表示,只强调买者自负原则并不够。为增强投资者对市场投资的信心,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欺诈,并鼓励投资行业按尽可能高的标准行事。

  肖钢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与买者自负原则并不矛盾。在强调买者自负原则的同时,必须强化卖者有责。必须明确,保护中小投资者绝不是保证投资者不赔钱。而且保护中小投资者是一个政策体系,首要的是适当性管理制度,这也是政府监管的责任。加强投资者教育本身也是保护措施,有利于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肖钢说,对交易自愿原则必须加以限制,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实施保护。主要方式有:一是交易前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于不具备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即使自愿,也不允许从事交易。二是交易中要求卖方承担充分的说明义务,有关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承担忠实代理义务。三是交易后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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