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优先股需慎向“自己人”发行
2014年03月18日 13:14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优先股通常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股基本属性为股票,但是又具有明显的债券特性。在目前的A股市场,相比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更有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若由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等随意认购优先股,可能使得目前的股权分布规定失去限制性效用。目前的股权分布规定,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亿元以下的,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但按《指导意见》,在计算股东持股比例时,普通股与优先股分开计算,这样即使大股东、高管等持有再多的优先股,只要其所持普通股比例不超过75%、或90%,就属于合法合规。
现假设,大股东等关联人持股合计75%或90%,也即刚刚符合股权分布方面的最低红线规定;再假设关联人认购的优先股是可转换优先股,按《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这些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显然,即使关联人持有1股优先股,转换后也将使得上市公司不符合股权分布规定。那么,在没有转换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本就应该提前预防、甚或不应让它合规。
事实上,按《征求意见稿》,目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时,其发行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而合格投资者有一定限制,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并不属于合格投资者,这个规定还是比较到位,有利于防止发行人以优先股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等。 ■熊锦秋(作者为知名财经评论员)
【编辑:黄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