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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态度转变

2014年03月31日 10:09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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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发行开闸以来,“老股转让”的“双刃剑”效应已成为业内和学界争论的焦点。奥赛康暂缓IPO引发热议,把“老股转让”的存废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但从制度设计的理性角度来看,存量发行不能说是一项不成熟的制度。纵观海外成熟资本市场,存量发行是新股发行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操作。实际上,中资公司境外上市也经常引入这种安排。

  所有成熟市场都曾面临过这一制度的弊端,即“人为选择”的部分“内部人士”老股变相套现,从而滋生人为抬高发行价的冲动,同时大规模的存量发行也影响了上市公司财务结构和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因此,境外成熟市场在实施这一制度时多半会通过严守“三公原则”和数量限制的方法,遏制存量发行对市场力量和公司质量的侵蚀。

  证监会要求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发行人、转让老股的股东和相关网下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财务资助等不当利益安排。这一措施符合境外市场的普遍做法,通过数量限制,保护市场对新股定价的影响力,抑制公司内部人士高价套现的负面效应。

  更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态度转变,以及对募集资金用途限制的放宽。实际上,募投项目限制在国际上已经不是一个主流的监管理念,融资目的多元化才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大趋势。而存量发行在成熟市场的实施,其最主要的目的至少不完全是关注所谓超募问题,更多的是通过这项制度在增加流通股供应的同时推动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实现新股合理定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上市后股份减持的市场压力。就这一问题,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与专家座谈时曾表示,募投项目本身就是一个“过时的、固定资本投资的概念”。而从证监会本次公布的数据来看,扣除发行费用后,仅绿盟科技一家的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需要量。这个数据不仅反映了老股转让对所谓“超募问题”的抑制效应,也传递了证监会对募投项目限制态度转变的信号。

  其实,只要超募资金用途合理,信息披露得到有效保障。超募资金至少还可以留在上市公司的“兜里”,还会增加发行人的每股净资产。退一步讲,即便超募资金放在银行也有利息收入,投资者的每股权益也得以增加。同时,超募资金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市公司的融资压力,保证上市公司能够在投资机会到来时及时把握,减少不必要的融资成本。因此,证监会这一态度的转变,不但在战术上可以有效制衡存量发行的“负能量”,也在战略上,对监管理念的转变以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方向注入了意义更加深远的“正能量”。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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