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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满足条件券商均可开展做市商业务

2014年04月15日 07:39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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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报道称,新三板做市商将选择四家券商试点。中国证券报记者14日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获悉,该消息不属实,未来满足有自营资格等条件的券商都能开展做市商业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细则》要求,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做市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主办券商应建立做市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对报价和成交数据等应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等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本报记者 倪铭娅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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