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谈优先股发行:从四方面保护投资者权益
中新网4月18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消息,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于4月18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为妥善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采取了四点安排。
针对“《指导意见》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有哪些考虑?”的问题,银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发行优先股使得商业银行的投资者结构更为多元。为妥善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采取了以下安排:
一是严格发行条件。《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体现“好银行先行”的导向。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例如要求发行合约对于股息支付、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三是限制发行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必须采取非公开方式,主要面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四是明确商业银行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商业银行在发行合约中可约定,如果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构成限制。(中新网证券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