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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发文 规范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

2014年04月18日 18: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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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4月18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所谓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前者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等;后者包括,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

  中国官方对于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有明确的监管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各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资本结构过于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等问题,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有助于商业银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夯实资本基础,可持续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此举亦有助于减轻A股市场压力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是指明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程序。商业银行应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在于补充一级资本,《指导意见》要求其条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例如: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没有到期日,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必须含有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转为普通股。

  与此相对,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指导意见》采取了以下安排:一是严格发行条件。《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体现“好银行先行”的导向。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例如要求发行合约对于股息支付、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三是限制发行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必须采取非公开方式,主要面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四是明确商业银行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商业银行在发行合约中可约定,如果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构成限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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