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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优先股政策公布 有条件转化为普通股

2014年04月19日 10:34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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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于4月18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和发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股息支付、投资者回售、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使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更具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指出,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目的是补充一级资本,其条款必须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并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程序。例如: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没有到期日,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必须含有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转为普通股。

  《指导意见》明确了优先股这一特定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包括其股息支付条款、投资人回售条款、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以及转股价格和数量的确定方式。

  在股息支付条款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在投资人回售条款方面。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主动行使赎回权,应遵守《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方面,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指导意见》严格发行条件,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体现“好银行先行”的导向。同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例如要求发行合约对于股息支付、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在限制发行方式上,《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必须采取非公开方式,主要面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记者 欧阳洁、许志峰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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