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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云南白药不列明药品成分败诉

2014年04月28日 16:3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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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备受各界关注的衡阳律师罗秋林状告云南白药不列明药品成分案近日一审宣判,蒸湘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秋林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认为,对于处方已列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在药品说明书中可不列明“成分”。

  2012年年初,罗秋林因病被朋友推荐使用云南白药治疗。其间,他的医生朋友提出异议,称如此治疗有不安全因素,因为云南白药含有毒性药材。随即,罗注意到云南白药说明书中没有药物的成分说明。罗秋林认为,云南白药公司不列明药品成分的做法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属于药品说明缺陷,也属于产品质量缺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13年1月,罗秋林将云南白药公司起诉至衡阳市蒸湘区法院,罗秋林称,同一种药品在中国大陆与海外销售时,云南白药公司实行差别对待,违反药品管理法,不遵守国家药品说明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云南白药公司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药品生产方没有按照该规定执行,是由药品管理局按照该项法律进行处罚,系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应按法定的程序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查处,对于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答复或查处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蒸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罗秋林未能举证证明云南白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以“药品说明缺陷”即为产品质量缺陷的陈述与法相悖,故不予采纳。至于罗秋林其他诉讼请求中涉及的事项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者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限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故不作审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罗秋林的诉讼请求判决。

  □本报记者 刘希平

  □本报通讯员 易晖 罗振宇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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