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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大势所趋

2014年05月16日 08:48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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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国证券报认为,多年来监管部门不断简政放权,随着市场改革发展和创新深入推进,证券行业期待监管部门扩大创新半径。伴随《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从圈定“可为”的监管惯性中走出来,逐步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从目前的监管格局来看,由于《证券法》等法律制定时间较早,在圈定市场“可为”边界方面着墨较多,与其配套的各类监管条规延续了注重事前审批的监管思路。在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证券行业的监管难以短时间内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这个角度看,此次公布的《意见》未提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依法监管的表现。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证券行业创新审批不会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除公开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擅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向审批事项的“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逐步做到审批清单之外的事项,均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

  作为金融系统关键的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向来较高。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提速增效的新阶段,实体经济对资本市场高效运转的要求将进一步强化。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证券行业建设现代投行是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的必然要求。逐步在证券行业创新领域实现审批“负面清单”管理乃大势所趋,将为证券行业、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活力。

  经过多年摸索,进一步提升证券行业监管水平已具备了市场基础。

  首先,第一届证券行业创新大会召开以来,证券行业放松管制已成共识,券商创新意愿普遍高涨,新业务快速涌现,进一步拓宽创新领域的呼声不断。目前,虽然创新业务的业绩贡献有限,但证券行业各业务业绩构成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被当作传统业务基石的经纪业务收入占比从原来的七八成下滑至不足五成,融资融券等新业务收入占比大幅提高。

  其次,从佣金率、新设营业部到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监管部门取消了大量行政审批。此次发布的《意见》再次提出,深化审批改革。除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这些举措将严格限制证券行业的行政管制。虽然这些表述依然是在圈出“可为”的范畴,进一步推进监管转型任重道远,但这些举措为未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管好该管的事埋下政策伏笔。

  再次,近两年来,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大,多个大案要案的处理过程中顶格处罚,震慑作用明显。经多次行业检查,创新业务行业风险总体可控,这说明把创新权力交给市场主体不等于放任风险。这些都为证券行业在创新大势下守住风控合规底线,进一步开展创新打开空间。

  目前,《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正在推进。可以预计,在新修订的《证券法》出台后,证监会大批配套制度将进行调整以适应新要求。监管部门必然会抓住这一时间窗口,积极筹备规划,厘清市场“不可为”和监管“可为”的边界。

  可以预计,未来监管部门将发布“不可为”的清单,在此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把选择权还给市场,提高阳光执法水平。这样的管理模式对证券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依赖监管部门拓展空间的思维定势将被抛弃,创新能力差的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创新意识强、勇于开拓的企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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