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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因挪用被判13年 造假案望追加

2014年05月22日 09:16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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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纺股份2006年~2010年连续5年财务造假,累计虚构利润3.44亿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百分比从130%到5500%不等。虽然符合追究刑责标准,但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目前仅受到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为财务报告背书5年的审计机构立信永华及签字注会仍“安然无恙”。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法成本之低,令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

  有报道指出,公司原董事长单晓钟等6名高管人员,私设、侵吞公司“小金库”2亿多元,去年曾被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分别被法院判刑,但前述罪名中并未包括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相关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在A股上市公司中,连续多年、大规模财务造假的案例,过去的执法效果如何?呈现出何种趋势?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行了梳理。

  国企上市公司近十年造假第一股——南纺股份(600250,收盘价5.54元)的财务舞弊案件仍在发酵。

  前日(5月20日),上证所已向南纺股份发问询函,要求公司核实2006年至2010年间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以及信息披露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股民索赔等诉讼情况,并对未来可能面对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3年《南京日报》曾报道,审计发现,南纺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原副总经理刘盛宁、原财务总监丁杰等6名高管人员,私设“小金库”2亿多元,大部分资金被高管侵吞、私分。2013年5月,六合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单晓钟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2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被判刑或处理。

  南纺股份连续5年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定性,相关责任人未来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也对记者表示,“财务造假有刑事认定,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漏罪会被单独起诉直至判决,执行方式会与之前的判决结果合并执行。”

  南纺股份国资屡遭“虫蛀”

  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或仅是“冰山一角”。2012年,一份来自南京市审计局的《2012年第1号: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1至2010年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报告明确提及,南纺股份管理层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巨大损失和浪费。

  该报告称,南纺股份通过2004年、2006年和2009年三次股权转让,将其2001年发起设立并控股的南京朗诗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置业)的股权从85%降至21%,按2007年~2009年南京朗诗置业的净利润5亿元计算,南纺股份应获取的投资收益2.09亿元流入民企;南纺股份通过将其实质持有的南京鼎重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5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田明的方式,使国资对优质资产的国有控股权旁落。

  另外,在资产收购方面,南纺股份收购南泰国展本息已投入高达10亿元,至2010年末,仅为上市公司带来了827.50万元的投资收益;南纺股份采用收购部分资产的方式投资新疆南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南泰),由于没有严格控制收购风险,新疆南泰已资不抵债,其占用南纺股份资金2912.29万元也将形成损失。

  截至2010年末,新加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生,原南纺股份副总)长期占用南纺股份资金3959.77万元;澳大利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原南纺股份副总)长期占用南纺股份资金3522.79万元。

  原董事长单晓钟被判刑13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证监会调查南纺股份始于2012年,但更早之前,已有部分高管辞职。

  2011年1月,南纺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及董事赵万龙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单晓钟提及“由于退休年龄已过”,申请辞去南纺股份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同年7月8日,前财务总监丁杰和原副总经理刘盛宁也提交辞职报告。辞职4天后,南纺股份公告称,丁杰及刘盛宁,就单晓钟的离任审计工作接受了相关部门的调查。

  南纺股份的公告到这里戛然而止,前高管遭遇调查以后,就再也没有了下文。

  2012年,上证所公开谴责南纺股份,上证所认定,南纺股份前董事长单晓钟、前财务总监丁杰、前副总经理刘胜宁三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认定三人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职务。

  《南京日报》2013年的一则报道吸引了记者的注意。该报道显示,审计发现,南纺股份原董事长单晓钟、原副总经理刘盛宁、原财务总监丁杰等6名高管人员,私设“小金库”2亿多元,大部分资金被高管侵吞、私分。2013年5月,六合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单晓钟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20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被判刑或处理。

  财务造假责任人可追究刑责/

  首先是此次证监会提到的财务造假是否也会追究刑责?另外,前高管被判刑,上市公司是否应该及时公告?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刑法上对应的罪名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目前尚不清楚证监会是否将该案件移送司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也对记者表示,财务造假有刑事认定,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漏罪就是当时没有查清楚的犯罪,那么,漏罪会被单独起诉直至判决,执行方式会与之前的判决结果合并执行,执行的时候会考虑到之前判罚的情况,然后再考虑合并执行的时间。

  另外,对于公司是否应披露的问题,王智斌律师对记者提及,虽然高管离职,但是高管的犯罪事实还是与公司有关系的,还是应该及时把后续结果及时披露,但是这其中也可能出现公司并不能及时知道的情况。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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