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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应严惩

2014年05月22日 11:21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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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纺股份最近被曝存在虚构交易、少转结营业成本、调节坏账以及在出口退税款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上做手脚,此外在“三费”问题上也有猫腻。随之而来的是南纺股份及其高管可能面对的行政处罚,甚至刑责和退市风险,而无辜的是买入了南纺股份而被殃及的股民们。

  近年来,南纺股份造假、光大证券乌龙指等事件已充分证明,上市公司及其他参与主体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是损害股民利益、损害证券市场发展的最大毒瘤。

  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股东维权和证券民事赔偿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认为,炒股是当今社会一种非常重要的投资手段,以高风险高收益为主要特征。但这些风险指的是正常的商业风险,绝不应包括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和造假行为而导致的投资风险。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作出判断,并购买那些能使自己的财产升值的公司股票,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投资人判断公司股票盈利预期的重要依据。但有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维持其上市地位或谋取其他利益,在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对公司运营状况加以粉饰,将资产价值的下跌歪曲成上涨,诱使投资人购买其股票,致使投资人蒙受了惨重损失。

  袁啸认为,对这种在信息公开中造假使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股东可以通过证券民事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造成损害为依据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以弥补损失。只有加大违法成本,鼓励和允许更大规模、更高金额的民事赔偿获得法院支持,让这些违法的主体为其违法行为付出远远高于所得的惩罚性赔偿,让被违法行为所伤害的股民获得高于其损害的赔偿收入,才能真正起到制度建设的最终目的。

  考虑到现在中国法律日渐完善和强调权利保护,那么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为什么不能考虑给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远超过其损失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进行保护呢?

  (记者 曹开阳 整理)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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