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强制退市须解决三大问题
完善退市制度,是国务院日前下发的“新国九条”中关于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完善退市制度问题上,“新国九条”表示,要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并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而且还特别强调,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
可以说,在退市问题上,“新国九条”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所在。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这是人心所向,也是打击欺诈上市这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最有力措施。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有三大问题是需要管理层予以明确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首先是在对欺诈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时,有必要对欺诈上市的情形予以明确。特别是在A股IPO公司包装上市成风的情况下,如何区别包装上市与欺诈上市,需要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比如,在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美化业绩的,可将业绩造假超过10%的认定为欺诈上市。其次是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还必须与各种严厉的处罚结合起来。比如,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而且处罚必须从严。
而对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各类当事人的从业资格一律取消,同时追究相对应的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此外,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还必须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结合起来。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可要求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以及已经上市流通的原大小非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平均融资成本。凡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进价格高于回购价格的,其投资损失由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一并予以赔偿。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