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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退市制度“净化器”作用需从三方面下功夫

2014年05月30日 10:25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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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市制度改革要动真格了,不管是从证监会连续6天三次谈到退市制度改革还是新“国九条”中提出的完善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这些信息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退市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监管层也已达成共识,必须坚定不移的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在法律层面早有规定,至2011年,沪深交易所已依法终止了45家公司股票上市,退市制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原有退市制度标准不够严格、退市程序冗长,导致一些公司长期“停而不退”,垃圾股公司炒作成风,不断演绎着“不死鸟”的传奇。

  据统计,从2001年退市制度实施到现在,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不足2%,与境外成熟市场动辄6%甚至8%的年退市率相比,差距不小。

  因此,为了弥补原有制度的缺陷,沪深交易所于2012年6月推出退市制度改革,在调整、改进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细则中,增添了衡量指标,细化了相关标准,设置了退市通道,规定退市公司可进入股转系统交易。这一系列举措,让*ST炎黄、*ST创智两只ST股相继退市,上市近17年的*ST长油也将于今年6月摘牌,揭开了新制度下股市退市的大幕。

  对此,笔者认为,在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三个方面的改革非常重要。

  一是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新“国九条”在退市问题上抓住了要害所在,“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这是打击欺诈上市这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最有力措施。据了解,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针对欺诈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一定要对欺诈上市的情形予以明确,并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且,还必须与各种严厉的处罚结合起来,不仅要让其退市,还要承担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自主退市机制。在成熟市场,自主退市正逐渐成为退市的主要方式,根据相关研究统计,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约1/2是自主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自主退市占近2/3。海外比较成熟的自主退市,在国内还没有形成机制,因为上市公司缺乏主动退市的动力。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上市公司具有很高的“壳价值”。因此,A股市场应彻底禁止借壳上市,让壳资源没有任何价值。

  三是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权益。完善退市制度,投资者保护是关键。因此必须完善法制环境,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在《证券法》修订中,可以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投资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可研究推动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法的制定,健全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法律制度。此外,要继续完善诉讼维权的法律依据,完善有关市场操纵、证券欺诈等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增强投资者诉讼维权的操作性。

  退市制度是股市的“净化器”,让这台“净化器”能正常工作,不仅需要管理层的努力,更需要市场中各个方面,尤其是投资者的支持。 ■安 宁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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