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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乐案民事赔偿有法可依 博时基金沉默惹不满

2014年06月17日 10:17 来源:中国日报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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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鼠仓”马乐案二审已由省高法受理,但截至5月30日,省检察院的阅卷程序尚未启动。闹的纷纷扬扬的马乐案似乎平静了下去,但中国日报网发现,不少基金持有人在接受中国日报网采访时依旧义愤填膺,并要求博时基金应该有所补偿措施。

  “现在大公司都有‘老鼠仓’存在,太不靠谱了,以后还是自己操盘放心。”接受中国日报网采访的北京一基金分析师,恰好持有博时系基金,“我不清楚自己的账户是不是受到了马乐老鼠仓的‘伤害’。”据了解,马乐曾掌管的博时精选基金,截至去年年中,资产管理规模为73.3亿元,同期有45.5万户持有人。根据监管部门的调查,马乐就是利用博时精选基金“抬轿子”,从而为其“老鼠仓”赚钱。很显然,上面45.5万户的持有人都是在为马乐打工了。

  遗憾的是,监管层处罚的基金老鼠仓案件,一般基金公司与当事人都划清了责任,至今无一家基金公司表示对老鼠仓事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实,博时基金承担马乐案民事赔偿有法可依。”北京一经济案件律师对中国日报网表示,2012年《基金法》第146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此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损害基民利益的,基金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是该条款对此还不够清晰明确。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博时基金同样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律师继续表示,《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规定可查。

  中国日报网注意到,在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一般会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基金合同也会规定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同规定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持有人是与基金管理人达成合同、而非与基金公司某个员工达成合同,基民托付的是基金公司而非某个员工。马乐违法违规、损害基民利益,等于博时基金公司背弃了承诺和信托 、违反了合同,自然需要按照《合同法》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博时基金公司对基金从业人员管理不严,按《新基金法》规定的申报制度博时基金应知道马乐违规行为但没有发现或隐瞒,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其所获得的基金交易的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是与职务有关行为,单位就该担责,这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上述律师解释道。

  对于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过程中会碰到三方面的法律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中小投资者怎样寻求法律帮助》,并表示,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也可以向内幕交易行为人、操纵市场行为人提起索赔。

  显然,对于第一大“老鼠仓”案,博时基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在业界达成共识。作为大型基金公司,博时基金理应有这种担当,承担起赔偿责任,但目前看来,博时基金“沉默是金”的做法让持有人大为不满。 ■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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