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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新规”接受市场检验:放宽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2014年06月18日 07:56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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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骏作 新华社发

    在过去IPO空窗的4个多月时间里,中国证监会针对年初新股发行中存在的老股转让、新股申购等环节暴露出来的问题做了一些局部调整,在IPO二次重启之际,沪深交易所也对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作出微调。

    变化1

    放宽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超募问题一直是市场的关注焦点。数据显示,2009年6月以来,沪深交易所新上市公司共计934家,其中,存在IPO超募现象的公司占比88.22%,超募资金共计4064亿元。为了抑制超募,在2013年底启动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正式引入老股转让制度。但又引发了老股东直接套现的现象。

    “限制超募的初衷是降低市场资金的浪费。不过奥赛康等事件的教训让监管层认识到,强行将新股发行募资数量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挂钩并不能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申万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表示。

    对此,证监会对相关政策进行微调,表示将允许一定程度的超募,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但是对资金募集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严格要求,要求券商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从严审核募集资金。同时,证监会还特意通过制度设计来进一步降低老股转让“含金量”。根据现行规则,发行的老股得锁定12个月以上才能“流通”,对投资者吸引力大大降低。

    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万丽梅认为,“超募资金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特定发行体制下的阶段性产物,随着发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超募问题也将发生新的变化。”随着投资者认识回归理性和各项机制的建立、完善,定价和募集资金终将趋于均衡水平。

    “总的来说,超募新规体现了现阶段监管层‘定位’的变化。在尊重市场博弈的情况下,尽量引导资金合理高效运用。”桂浩明说。

    变化2

    强化参与主体适当性

    “在新股发行合理的定价机制没有完全形成,一二级市场必然存在差价的情况下,监管者首先提高了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要求,力争新股定价过程的相对公开透明。”西南证券首席分析师许维鸿表示。

    业内认为,新股配售之所以乱象丛生,作为重要中介机构,券商难辞其咎。因此在修改的配售新规中,监管层将“火力”集中瞄向了券商。思路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明文规定,进一步树立承销行为的规范性,禁止内幕交易;二是加大对违规行为惩罚力度,提高犯规成本。

    在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修订版新股申购规则中,投资者网上、网下的“打新”方式都出现了变化。最引人关注的是持有市值计算方法的调整: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口径由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收盘持有的市值,改为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

    沪深交易所方面表示,调整有利于增加合格投资者数量,提高投资者整体可申购额度。据测算,按调整后口径计算市值,沪、深市场具有申购资格的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者整体可申购额度较调整前均有一定比例的增加。

    “从实际操作来看,新规其实是想进一步打击习惯于短期做市值的‘打新专业户’,鼓励投资者持续性地参与A股市场投资。”许维鸿说。

    此外,此次IPO配套政策调整中,还增加了不少针对机构的约束条件。比如,以往是4亿股以下的IPO网下申购一般是10个至20个产品入围,新规则下入围数只有下限,没有上限。“一方面,对各方主体要求更加严苛,降低中签收益,将抑制单纯‘打新’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尽量简化打新方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询价、报价的透明性。”英大证券首席分析师李大霄说。

    变化3

    首日交易规则微调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各自调整新股上市初期交易事项的通知,对新股首日和后续交易、监管进行了调整。“改动最大的亮点在于放宽交易首日的盘中停牌限制,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效率。”西南证券首席分析师张刚表示。

    为了抑制“炒新”行为,沪深交易所去年底建立了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两市规定,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首次停牌1小时;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触发第二次停牌。这个制度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新股首日“秒停”,部分股票换手率低的“怪相”。

    在此次两市出台的最新调整政策中,同时取消了第二次临时停牌,同时将第一次停牌时间缩减到半小时。另外,上证所还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行为监管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调整措施减少了不必要的监管,符合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不过,更灵活的交易机制,也为市场内幕交易提供了更大空间。市场化方向需要严格的监管措施来有效配合。”朴石投资买方研究员俞辉表示。

    记者注意到,两市新规中对新股初期交易中的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等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并明确示意交易所对各类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提高了监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相关规定效用还有待检验,但整体改革符合新股发行市场化方向,鼓励相关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张刚说。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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