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建议最高法应建“涉鼠”民事赔偿制度
目前中国现行法律虽然对“老鼠仓”有所提及,但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并非很细化,主要由证监会依据具体情况决定。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对《金证券》记者表示,和美国针对老鼠仓的处罚力度相比,中国基金行业对于“老鼠仓”处罚力度微不足道。美国法律中,对于老鼠仓的举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基金持有人的维权之路不像中国基金持有人这么辛苦。
违法成本低威慑不足
张远忠表示,目前国内法律体系对“老鼠仓”惩戒规定几经完善,具体法律法规有这么几条。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非法盈利比,如此罚款,无法有效遏制“老鼠”作案。
在涉及“老鼠仓”的刑罚方面,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将老鼠仓行为上升到刑法上,并按内幕交易罪处罚。根据此法,“老鼠仓”行为将视情节的轻重判罚,最高应判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张远忠对《金证券》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目前人民法院只受理虚假陈诉的民事赔偿诉讼,不受理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因此,基金持有人的民事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民事赔偿还是“空白”
“提高老鼠仓犯罪成本的惩戒措施——追究民事责任,在沪深证券市场则更显不足,甚至可以说还是空白。”张远忠认为,我国的立法迄今对老鼠仓行为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只能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老鼠仓行为来判定:它是一种侵权行为。
张远忠告诉《金证券》记者,在《民法通则》中,对侵权行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并且诉讼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张远忠认为,尽管我国在不断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管,并且已出台了《刑法修正案》来制约“老鼠仓”行为,但这些措施和惩戒力度却还远不能达到震慑并遏制“老鼠仓”的程度。因此,法律还要完善,加大对于“老鼠仓”的惩戒力度,及对基金公司的连带责任。
改变“谁主张谁举证”
张远忠认为,在惩戒老鼠仓方面,美国的法律值得借鉴。
据了解,在美国,老鼠仓行为不但是经济犯罪,更是严重刑事犯罪。老鼠仓行为主体不光要被禁止从业,还要面临最高20年的牢狱之灾。而中国目前对于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上,对涉鼠责任人的法律追究的最高刑期是10年,比美国少了一半。
他对《金证券》记者指出,美国法律中,如果美国证监会推定基金公司有过错,那么基金公司想推脱就必需举证自己无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而国内的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对普通投资者来说难于上青天。
张远忠呼吁,国内法律应提高对老鼠仓刑事责任的判罚力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建立对涉及“老鼠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众多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维护这个市场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