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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信披违法被罚30万

2014年07月09日 16:04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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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家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

  根据证监会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科伦药业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其他公司高管也被处以相应的罚款或警告。

  科伦药业存在违法事实具体有两项:一是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二是在《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1年年度报告》里存在重大遗漏。

  这两项违法事实的关键点在于,无论是在相关公告,还是在2010年、2011年的年报里,科伦药业都没有披露其与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2011年3月15日,科伦药业发布《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收购君健塑胶有限公司的公告》,被收购方崇州君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正是惠丰投资。

  经证监会查证,科伦药业与惠丰投资构成关联关系,2010年和2011年,科伦药业以公允价格向君健塑胶采购塑料组合盖238,855,028.54元和414,129,974.02元。因此,科伦药业在公告中披露的信息不真实,而且在其后的年报中披露的信息则存在重大遗漏,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对科伦药业上述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和《2010年年度报告》及《2011年年度报告》遗漏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刘革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总经理程志鹏,董事、副总经理潘慧,董事、副总经理刘思川,董事赵力宾、高冬,独立董事张强、罗孝银、刘洪,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熊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冯伟。

  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鉴于科伦药业在没有披露相关关联关系时其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科伦药业已补充披露了相关关联关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刘革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程志鹏、潘慧、熊鹰、冯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刘思川,赵力宾、高冬,张强、罗孝银、刘洪给予警告。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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