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交所新规拒绝大股东减持“先斩后奏”

2014年07月24日 07:46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本报记者 丁 鑫

  上市公司股东的大额减持不仅会对市场信心造成较大的打击,还会给公司股价带来一定的下挫,进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近一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额减持行为进行了规范。

  《意见稿》规定,大股东拟减持超总股本5%时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同时,在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多项规定的设立均标志着监管层对于大股东减持的规范力度正在逐步加强。

  “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对大股东减持进行规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办法。”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股东减持向来存在非议,因为大股东具有信息优势,所以这就会导致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而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将使相关公司和市场更加稳定,不会出现很强烈的震荡。

  中投顾问高级研究员郑宇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股东突然减持会造成股价的波动,甚至会危及到上市公司控股权,因此对大股东减持行为做出一定的规定,有利于规避大股东仅仅为了个人利益而导致公司股价剧烈波动的现象,防范其频繁买卖投机套利,这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对股市长期发展也有一定好处,投资者将更加注重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而不是短期炒作。

  郑宇洁称,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额减持行为时,明确要求预披露具体数额,而且进一步规定在减持达到公司总股份1%的情况下,要提前两天预披露,这有利于防范投资者钻政策的空子,由此可见规定较为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董登新认为,《意见稿》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首先可以在大股东减持信息提示到减持期间设立一个缓冲期;其次,可以考虑减持比例的大小有不同的信息披露期限,减持比例越大告知期限应该更长,反之比例较小时,告知期限可以缩短,这样的话出现大额减持时可以给市场和投资者足够的准备。此外,大股东的减持原因也需要进行披露。

【编辑:黄政平】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