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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履职指引难治“独董不独症”

2014年09月19日 13:26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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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近日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正式发布。作为对独董履职行为的一种规范,“独董履职指引”的出台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比如,“独董履职指引”对上市公司独董的义务和职权等进行了清晰界定,明确了独董需要履行的11项义务,让独董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如在职权方面,独董除享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拥有特别职权,包括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等。并且对于由半数以上独董提出但未被上市公司采纳的提案,独董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将有关情况披露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应该说,“独董履职指引”确实赋予了独董一定的权力。但在“独董不独”的市场环境下,这些权力难免成为一种摆设,这正如独董本身也只是一种摆设一样,“独董履职指引”并不能医治“独董不独症”。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完善独董制度,进一步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而这其中最基本的是要解决三大问题。首先是要剥夺大股东决定独董人选的权利。因为在大股东决定独董人选与命运的情况下,独董也就很难真正独立起来。独董要想在上市公司里混下去,只能看大股东脸色行事。所以要让独董独起来,就必须剥夺大股东对独董人选的决定权。其次是实行职业独董制度,将独董工作作为一项专门的管理职业。如规定独董每月到上市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少于一周,每位独董最多只能到3家上市公司就职。此外就是赋予独董以足够大的权力,使独董对上市公司的有关事务拥有一票否决权。这其中包括对董事长与公司高管的弹劾权。只有大权在握,独董的工作才会受到重视,独董提出来的相关问题,上市公司才会尽可能地予以解决。皮海洲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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