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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超日保“壳”有望 首例违约债券或可赔偿

2014年10月24日 13:2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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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备受市场关注的*ST超日债务重组迎来了“生死表决”,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分组审议表决《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ST超日的出资人则对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当天下午,*ST超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这意味着,在剩下不到3个月的退市大限前,超日达成并可执行新的债务重整方案,有望成功摆脱退市命运。

  据悉,此前因大额普通债权人要求提高受偿比例而使得表决存在变数的普通债权组,投赞成票的债权额占比69.89%。

  这份在10月8日公布的重组方案,因“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使得超日普通债权人和“11超日债”债权人,以及重组方协鑫集团之间的博弈持续升温。

  有消息传出在临近投票的最后一周时间内,重组牵头方协鑫集团在短时间内以联合约见和单独约见的方式接触了几乎所有普通债权人。就在表决的前夜,重组方依然在为表决做着最后的努力。22日夜间,已经有一部分债权人改变了此前“坚决不会同意重组方案”的态度,胜利的局势已然悄悄转向重组方一边。

  根据相关法规,已连续3年亏损的*ST超日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整(实现清偿债务、获得资产注入、扭亏为盈等),才能保住“壳”。换言之,在未来两个月内,一旦*ST超日无法完成重整,便会失去“壳”,即丧失其在重组方眼中的价值。因此,*ST超日的“壳”无疑是重组方愿意帮助其偿还债务、恢复经营的先决条件。

  根据重组方案,确定由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作为公司重整案的投资人,其中协鑫负责重组中的产业安排,长城资产则负责资本运作。

  由于*ST超日连年亏损,无法按约定付息,故*ST超日3月4日晚间公告称,“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400万元。至此,“11超日债”正式宣告违约,并成为国内首例违约债券。这同时也宣告“中国式”刚性兑付的最为核心的领域——公募债务的“零违约”被正式打破。

  而此次重组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关系到“11超日债”偿还的资本运作。此次重组方案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中国长城资产和上海久阳为“11超日债”提供担保,其中长城资产担保7.88亿元、上海久阳担保0.92亿元。正是这两笔担保,使“11超日债”债权人可以获得全额偿付。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目前“11超日债”申报人数为2100人左右,除此之外还有不到200家供应商和银行等。“11超日债”的数千位持有人中,基本全是个人,因为是首例违约债,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有关部门都极为重视。通过资本重组方的进入并提供资金使各个债权人获得赔付,这对大量债权人而言都是很好的解决方案。”协鑫集团副总裁崔乃荣表示。

  即使此次*ST超日保“壳”有望,“11超日债”能够得到全额偿付,留给中国债券市场和投资者的教训也是十分值得寻味的。

  长期以来,公募债券市场的隐性刚性兑付预期使得投资者将收益率置于首位,而人为地忽视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其后果是市场监管者与承销商、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都承担着隐性刚性兑付各种压力,这种信用风险的绑架扭曲了市场参与者的心态,大大弱化了市场信用风险定价能力。

  在“11超日债”违约之前,债权人已经就相关赔偿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包括保荐机构履职不充分、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虚高等问题。长期以来,债券市场的隐性刚性兑付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不仅弱化了信用评级的效力,也迫使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信息跟踪与披露上倾向于融资人的利益。“11超日债”违约事件有利于改变目前融资主体与中介机构的地位不对称,有效促使中介机构真正实现各司其职与市场功能归位。-本报记者杨桐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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