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转融券约定申报及其展期推出

2014年12月01日 11: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证券金融公司30日表示,将从12月1日起办理转融券约定申报及其展期业务,现有73家已参与转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均可参与。

  约定申报是指有意愿出借和借入证券的双方,就证券品种、数量、期限等要素达成一致后,共同提交申报委托、达成交易的一种成交方式;在合约到期前,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共同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申请按照原有期限展期,但展期后合约总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据了解,约定申报与已推出的非约定申报,仅在交易申报、撮合环节有所差异,在清算交收、风险控制和监管等方面均相同,两种方式配合使用,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境外成熟市场达成证券借贷交易的主要方式就是议价方式,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借鉴境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在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时就明确规定了约定申报方式及其展期,其技术系统功能的开发和测试早已完成,业务流程也已制定并多次演练,适时推出约定申报及其展期,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约定申报及其展期给予投资者更多的协商选择权,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尤其是出借方的出借意愿;同时,由于约定申报及其展期事先锁定了券源数量,不仅可以明显降低证券公司券源管理难度,而且也有助于市值管理等创新业务的完善和发展。

  据了解,推出约定申报方式及其展期只是完善转融通业务机制的第一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持续推进转融券及证券借贷机制的优化完善,在费率市场化、提前了结、期限灵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机制。

【编辑:汪洁】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