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399万获刑5年 法院责令其退赔挪用资金
2015年04月17日 07:44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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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公司元老级股东的袁某,凭借保管公司公章、财务印章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达399万余元长期未归还。昨日,记者从恩平法院获悉,袁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其把挪用的资金退赔给其所在公司。
2011年7月,袁某与王某、吕某、吴某经商议,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一房地产公司,其中袁某负责保管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同年9月,袁某擅自指使一员工将公司资金200万元转账至江苏昆山一资产公司银行账户。
转账成功后,袁某将5万元交予昆山这家公司法人孙某, 孙某再将共计的205万元转账至范某的银行账户,用于退还范某承建江门某基建项目时向袁某缴纳的工程保证金。
后来,袁某又用同样方式将其公司资金190万元转账至江苏一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随后又将该款项及个人的10万存款合计200万转至袁某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2012年3月及9月份,袁某又安排司机从其公司的账户提取现金8万元及1.2万元为自己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利用职务便利, 擅自将其公司资金399.2万元挪作他用,至案发一直未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如上裁决。
【编辑:张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