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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法律制度明确 证券从业人员拟可买卖股票

2015年04月21日 07:24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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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10年前大修后,已实施17年的证券法迎来第二次大修。昨天,证券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订草案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票发行注册的申请条件和注册程序,确立了股票发行注册的法律制度。

    ■修订草案说明

    新增122条修改185条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作修订草案的说明时称,该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修订草案明确注册程序,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应当向证券监督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督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发行条件也进行了修改,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记录,发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机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以申请注册。

    同时,细化参与各方的责任,发行人注册文件及补充修改情况、解释说明等应公开,发行人和保荐人需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建立公开发行豁免注册制度,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豁免注册的情形。

    修订草案还建立股票转售限制制度。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出,现阶段注册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于股票,为此,修订草案规定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维持债券及其他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重点解读

    1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解禁

    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登记、审查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解读】

    星石投资首席策略分析师杨玲表示,此项修订的主要意义在于资本市场监管从事前审批到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的转变,新机制更适合资本市场的制度,也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通行规则,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灵活性。

    事实上,在国外的成熟市场,从业人员合规合法地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行为,而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第43条规定,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依法合

    规持有股票,实际上限制了市场的灵活性。伴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及诚信程度的不断提高,再加上各项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也将是大势所趋。

    2股票发行注册由交易所审核

    尽管此前市场对注册制已有较多传闻,但证券法修订草案是首次明确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审核。

    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见的,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注册文件和审核意见,证券监管机构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说明,注册生效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解读】

    杨玲表示,在本次证券法的修订中,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改为注册制无疑备受市场关注。

    从目前来看,法律障碍是注册制改革推进缓慢的主要因素之一,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解决了股票上市注册制的法律障碍。

    总体来看,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公司上市(IPO)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取消现行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由市场参与各方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以此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此外,注册制的实施将彻底改变IPO存量发行的现状。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几大基础功能,对定价等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而现行审核制也不利于最终融资功能的实现。

    3遇上市公司造假可先协议赔偿

    专设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修订草案指出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对于普通投资者负有了解客户、充分揭示风险、销售匹配产品三项义务。

    草案规定,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这意味着,遭遇上市公司造假的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之外多了一条维权渠道,可以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获得赔偿,之后可以继续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解读】

    杨玲称,一般而言,在成熟、发达的资本市场当中,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随着A股市场化改革进程提速,各类衍生品有望持续增加,资本市场灵活性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相对中小投资者的优势进一步扩大,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显得更加紧迫。证券法的修改设专门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使得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其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近年来,虽然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其他看点

    欺诈发行处罚标准提高

    注册制意味着“宽进”,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严防欺诈发行。根据草案,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处罚最高标准只有6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现行最高标准为5%。

    草案明确现金分红制度

    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此外,对于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进行全面规定,取消中期报告制度,新增季度报告制度。

    允许设立合伙制证券企业

    在“证券经营机构”一章,草案明确提出“证券合伙企业”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将允许设立合伙制的证券企业。

    草案规定了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经营草案规定的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两项或两项以上证券业务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额最低限额应当合并计算。“证券业的核心资产是人,通过合伙制方式不仅能够留住人才,更能够打造出如高盛这样的‘百年老店’。”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说。

    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草案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在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之间进行价格操纵。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为了在衍生品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影响衍生品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行为;为了在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未公开信息。

    这里的“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敖晓波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制图何将

【编辑:袁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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