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集成、三峡新材等信披认定违规 股民可索赔(2)
之前的2013年10月16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武汉稽查局下发的《立案稽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三峡新材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告,可以认定公司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三峡新材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确定三峡新材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11日,即2011年度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10月15日,即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通知书》公告之日。因此,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三峡新材,并在2013年10月1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三木集团: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5年1月10日,三木集团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其次,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
例如,2014年3月28日,三木集团将其对控股子公司福建武夷山三木实业有限公司1.5亿元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合同金额超过三木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木集团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签订该重大合同发布临时公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三木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之前的2014年7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宋一欣律师称,根据三木集团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告,可以认定三木集团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三木集团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确定三木集团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3年4月16日,即2012年度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4年7月11日,即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告之日。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7月11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4年7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上述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