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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股民起诉天津磁卡虚假陈述

2015年05月06日 10:35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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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了天津磁卡(600800)没几天,这家公司就收到监管措施决定,股价下跌得厉害,被迫割肉。我前后持股了一个多月,亏了近8万元。”江苏股民高女士告诉《金证券》记者,她希望通过诉讼挽回损失。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江苏股民高女士、吴先生诉天津磁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其中,高女士索赔金额79170.76元,吴先生索赔金额32091.68元。据悉,该案件将于2015年5月19日开庭。

  “蚂蚁对战大象”

  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曾被市场戏称为“蚂蚁对战大象”。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厉健告诉《金证券》记者,“从已有案例来看,小股东胜诉概率很大。超过八成的小股东作为原告,可以通过调解或判决,获得部分或全部赔偿。”

  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在上市公司被证监会(或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之后,股民才可以起诉索赔。

  高女士起诉天津磁卡,正是因为该公司曾犯错被罚。2014年10月份,天津磁卡公告称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磁卡2006年7月25日回购持有环球化学73%的股权,但在2006年半年报至2013年半年报长达七年时间里未依法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同时利用环球化学虚计2006年至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据此,天津监管局决定,对天津磁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高女士说,她是1996年就入市的老股民。虽然她投资股票将近20年,也曾遭遇过类似情况,但这却是其第一次通过诉讼手段向上市公司索赔。“以前也看到过类似的新闻或消息,但总感觉小股民要告上市公司,肯定很难赢。”

  女股民索赔近8万元

  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高女士在2013年8月30日分三笔买入天津磁卡股票106500股,买入均价6.89元/股,在2013年10月10日、11日全部卖出,卖出均价6.15元/股。经计算,她的索赔金额是79170.76元。

  据了解,计算索赔金额有两个关键时间点——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天津磁卡为例,公司在2006年8月31日披露了2006年半年报,未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的事实,因此2006年8月31日应为天津磁卡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2013年9月10日天津磁卡发布公告,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因此当天为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天津磁卡的股民索赔条件是2006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0日间买入天津磁卡股票,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股民,可以起诉依法挽回损失。”厉键律师说。

  账面盈利也能索赔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索赔金额不是简单地按当前账户个股盈亏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即便股民当前账户有盈余依然可以起诉获赔。

  还是以天津磁卡为例,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如果在2013年9月10日后仍继续持有该股票,不是按当前股价计算差额损失,而是按买入均价减去基准价5.98元/股计算差额损失。也就是说,即便当前该股票账面有盈余也可以依法索赔。

  虽然才刚刚迈出维权的第一步,但在高女士看来,小股民维权是利远远大于弊的。“维权并没有我想象中那么麻烦,我的委托资料都是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律师的,不需要自己跑律所。另外,费用也并不高,预先会交一笔诉讼费,但这笔钱官司结束后可以拿回来。”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此类案件中,股民打官司成本主要是起诉时预交给法院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其中,诉讼费一般在索赔金额的2%上下,例如索赔8万元,预交诉讼费1600元,且诉讼费最终是由败诉方负担。到目前为止,该类案件大部分都是由被告上市公司负担;律师费则是在官司打赢、股民获得赔款之后,按协议约定的适当比例(一般为获得赔款的20%)支付。此外,部分案件会产生小额差旅费。

  “对我们这样的小股民来说,如果能最终获得赔偿,就算要支付一些诉讼费和律师费,也是划算的。毕竟不索赔的话,一分钱也拿不回来。”高女士直言。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证券律师则向《金证券》记者指出,建议小股民“抱团”集体诉讼,引发市场关注,可以增加胜诉的赢面。此外,集体诉讼下,每位股民分摊的差旅费等成本也会相应减少。

  《金证券》记者了解到,近两年来,五粮液、江苏三友、华盛达、南纺股份、宁波富邦、华鑫股份等十余上市公司向起诉的江苏股民支付了赔款。目前江苏股民诉天津磁卡、宏磊股份、露笑科技、科伦药业、泸天化、佛山照明、南京医药、神开股份二十余家上市公司的案件正在诉讼中。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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