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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商证券李黎明被终身市场禁入

2015年07月02日 09:08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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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轰动一时的招商证券原保荐团队负责人李黎明案细节曝光,因存在多个违法事实,证监会没收了李黎明的违法所得624042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同时,李黎明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的终身禁入者。

  事情还要从7年前说起。2008年4月,招商证券与江西西林科签署了《关于改制、辅导、保荐和发行股票上市之总服务协议》。自2008年4月至2011年6月期间,李黎明是招商证券负责江西西林科创业板IPO项目的团队负责人。就在这个时间段,江西西林科的大股东江西西林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嘉晨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江西西林科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嘉晨,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协议约定,“在目标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将共同推动目标公司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在国内创业板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经证监会调查,上海嘉晨的实际控制人正是李黎明,这3000万的出资款部分来源于李黎明账户,部分系李黎明向俞某平、方某伟等人的借款。因涉及多方面问题,李黎明一夜暴富的如意算盘在2011年7月29日宣告破灭,证监会发审委否定了江西西林科的IPO项目。

  证监会认为,李黎明借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嘉晨投资并持有自己所服务的拟上市公司股份,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证监会指出,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尽心履职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并上市,为市场提供合格的交易产品。这就要求保荐机构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与独立性,勤勉尽责地履行好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拟上市公司的风险。本案中,李黎明作为招商证券投行部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投行工作,应当清楚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关尽职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和勤勉尽责的相关规定,应当知道《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或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并自觉遵守。但是,李黎明刻意隐瞒其与上海嘉晨之间的关系,在自己团队提供保荐服务期间实际控制上海嘉晨对拟上市公司投资入股。这种将自身利益与拟上市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的行为背离了保荐机构专业人员应具有的客观公正与独立性,构成保荐机构专业人员与所从事和服务项目业务之间的严重的利益冲突,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不仅如此,李黎明还在2009年6月5日至2011年8月11日间,利用“上海嘉晨”账户、“李某明”账户违规交易股票,其中“上海嘉晨”账户2009年6月5日至2010年1月25日,共计交易67只股票,交易金额349722984元,账户总获利282338元。“李某明”账户2009年7月2日至2011年8月11日,共计交易61只股票,交易金额184384995元,账户总获利341704元。证监会认为,李黎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上海嘉晨、李某明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李黎明违法所得624042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同时认定李黎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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