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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股份破产重整求“重生” 方案进入股东表决

2015年07月24日 13:54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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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田实业于2015年7月7日发布公告,将于2015年8月10日召开金田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将进入表决的

  股东权益调整方案

  今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金田公司管理人。在深圳中院和管理人的监督下,金田实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金田公司及重整工作的实际情况,制作了金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应当设出资人组表决程序,经报请深圳中院,金田实业决定于2015年8月10日召开金田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告表示,为贯彻股东与债权人共同承担债务重组损失的原则,金田实业的全体股东需共同无偿让渡部分股份偿还债务以吸引重组方为金田的债务重组提供现金支持及向金田实业注入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通过用金田实业股东让渡的股份偿还债务,可以提高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使金田实业的普通债权人获得比破产清算情形下更高比例的清偿。

  本次股东权益调整涉及股份总数为333,433,586股,其中包括非流通A股67,185,978股,流通股A股192,010,806股和流通股B股74,236,802股。鉴于金田实业持股非常分散,没有明确的实际控制人之现状,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遵循优先照顾小股东权益之惯例,同时,为体现公平,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充分考虑了非流通股的折价以及B 股与A 股之间的价差等因素。

  依据调整方案,金田实业全体股东需向债权人和重组方让渡部分股权。其中,为清偿债权所需无偿让渡持有的股份的比例及股份总额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让渡所持股的14.65%,约计9,843,586股;全体流通股A股股东让渡所持股的10%,约计19,201,080股;全体流通股B股股东让渡其持股的14%,约计10,393,152股。金田实业的股东向重组方无偿让渡持有的股份的比例及股份总额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让渡所持股的20.35%,约计13,671,505股;全体流通股A股股东让渡所持股的10%,约计19,201,080股;全体流通股B股股东让渡所持股的26%,约计19,301,568股。

  方案同时还规定了重组方受让上述股份的条件:(1)承担资产变现后不足清偿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2)承担对已申报的41家普通债权的现金清偿部分;(3)如金田实业的资产变价困难,无法在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期限内处置,重组方承诺以不超过评估价值的最后起拍价收购该部分资产。

  此外,重组方还承诺,启动对金田实业的重组工作后,注入金田实业的优良资产评估值不低于3亿元,资产重组完成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平均每一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

  破产重整旨在重返A股

  资料显示,金田实业成立于1988年3月10日,于198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0003,成为我国最早的四家上市公司之一。后于1993年经批准,向境外投资者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由此,金田实业实现了A股和B股市场的同时上市。

  2000年5月9日,金田实业因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公司股票被ST处理。2001年5月9日,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2002年6月14日金田实业申请恢复上市,但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因而退市并转入三板。

  退市之后,金田实业因亏损严重而一直处于停业状态,绝大部分有效资产均已被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处置受偿。目前金田实业没有任何实质经营业务,也没有可供经营的资产。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改革,深圳证券交易所引入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这为金田实业恢复上市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依据2012年12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股票已终止上市的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重新达到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还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不需要经过IPO程序。相比较IPO,恢复上市的条件较为宽松:即其重新上市审批权下放至交易所、净利润指标“两年连续盈利,累计达到净利润2000万元”等硬性指标门槛较低。

  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1月16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中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主要指标相较原有标准大幅提高,已经与主板IPO等同。但该规则同时给与老的退市公司一定的政策宽限期,即——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发布前已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修订)》施行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其重新上市条件仍适用原《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6日)的规定。

  金田公司就属于此类在2014年11月16日前退市的公司。有在恢复上市规则方面的优势,也正是金田公司作为“壳资源”的价值所在。在此种背景下,金田实业为了实现壳资源的最大价值,充分维护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等各方利益,于2014年4月21日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最终于2015年2月5日经深圳中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次表决将是金田实业能否获得“新生”的关键事件,还需要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共同努力。(余雨君) (CIS)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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