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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股超一年 股息红利暂免所得税

2015年09月08日 07:5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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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刘慎良)昨天财政部网站发布“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天起施行。

  通知指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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