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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熔断机制应与救市机制相配套

2015年09月10日 10:02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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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交所、深交所和中金所联合发布《关于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引入熔断机制事宜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联合通知精神,三大交易所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拟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指数熔断的基准指数,设置5%、7%两档指数熔断阈值,涨跌都熔断;拟分档确定指数熔断时间,触发5%熔断阈值时暂停交易30分钟,触发7%熔断阈值的,暂停交易至收市。

  A股市场在经过了从5178点到2850点的暴跌之后,考虑引入熔断机制,这显然是总结了暴跌带来的教训之结果。正如联合通知所言,引入熔断机制旨在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在经过了A股市场的暴跌之后,在参照国际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引入熔断机制,这是有必要的。笔者就这一问题抛砖引玉。

  在设置5%与7%两档阈值的基础上,实行涨跌都熔断。对于这一点是无可厚非的。不过,鉴于股市的大幅上涨,通常都对应着重大的政策利好,也可以说是一种正常反应,除此之外,大盘指数的涨幅能够超越5%甚至7%的现象较为少见。所以,在此笔者主要讨论的还是下跌过程中的熔断问题。对于熔断机制的推出,本人的建议主要有三点。

  其一,基准指数不应限于沪深300指数,而应选择三个交易所各自的主要指数。即上交所选择上证指数,深交所选择深成指,中金所则选择沪深300指数。考照美国股市的做法,三大交易所没有必要统一在一个指数之下,而应该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性。而且由于沪深300指数中大盘股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不能如实地反映沪深两个市场各自的涨跌情况。

  尤其重要的是,三大交易所相对独立,这可以充分发挥三个交易所在维稳中的作用。因为一旦哪个交易所暂停交易了,哪个交易所就没有了成交金额,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三大交易所尤其是沪深交易所就会进行积极的维稳。

  其二,要把推出熔断机制与救市机制的建立结合起来,在二者之间形成一种配套关系。实行熔断机制,在指数下跌5%或7%时,就临时停牌或停止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市场更大幅度的波动。但暂停30分钟或暂停当天的交易后,股市的下跌是否能自动减缓,这恐怕不是熔断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这还需要有其他的措施相配套。比如在A股市场6月中旬以来的行情中,股市曾经连续暴跌,这种情况显然是熔断机制所无能为力的。所以,在股票熔断之后,还需要有对应的措施来配套。尤其是在股市暴跌的过程中,需要有对应的救市措施来配套。比如当股市连续两天触及熔断时,应放缓IPO发行,一周内有三天触及熔断时,应暂停IPO,同时救市基金也应进场维稳。如此一来,熔断机制就成了股市的报警器。而在报警之后,市场就会自动开启救市之门,这实际上也减少了管理层人为的行政干预。

  其三,在推出熔断机制的同时有必要放宽甚至取消10%的涨跌幅限制。目前的涨跌幅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一个不规范的熔断机制。即把个股的涨跌幅控制在10%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防范个股更大幅度波动的效果。如果正式推出了熔断机制,那么涨跌幅限制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就打了折扣。毕竟10%的涨跌幅与7%的熔断阈值相距甚近。既然熔断机制已经改变了市场的交易规则,而且也可以起到防范市场大幅波动风险的效果,那么10%涨跌幅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为此,不妨取消10%的涨跌幅限制,或者将原来的涨跌幅限制放宽一倍至20%。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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