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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要求券商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法依据

2015年09月16日 08:03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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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对伞形信托账户清理引发市场风声鹤唳,关于伞形信托强制平仓的传闻络绎不绝。9月初各券商陆续向信托公司沟通,将继续清理外部系统,逐步关闭伞型信托第三方接入系统。

  华泰证券分析师沈娟认为,当前各家券商对伞形信托的第三方接入系统的处理要求和节奏略有不同,但目的都是实现账户信息的透明化(穿透),并不是强制伞形产品强制平仓,而是针对账户分类处理,将外部接入系统通过转为合法交易(券商系统)的方式进行处理,实现账户系统的透明管理。

  据悉,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办的机构监管动态特刊,刊出了规范场外配资活动专刊,回答了证券业关于违法证券业务活动清理整顿政策的6项疑问。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就信托公司认为伞形信托是合法备案的,不同意清理问题,监管层明确表示,多项法律均禁止投资顾问拥有下单权,个别信托要求券商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法依据。

  监管层表示,无论信托公司、一般机构、自然人开展证券投资均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规定。清理整顿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进行,“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证券买卖,违反《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应当予以清理整顿。

  监管层还表示,《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证券投资咨询的监管规定和银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均禁止投资顾问代为实施投资决策。对信托产品聘请投资顾问的规定,均禁止投资顾问拥有下单权。

  监管层还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个别客户依据《合同法》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法依据。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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