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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招缩紧定增获利空间

2015年10月29日 10:51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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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元月 叶龙招)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昨日召开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宜口头传达了指导意见,要求因筹划定增而停牌超过20个交易日的公司,在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才能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并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

  而现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做出明确界定,只是指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满足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定价基准日可以有三个时间点,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以及发行期首日。

  对于证监会更改规则的意图,一位保代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咨询时分析说,“这主要是针对锁价发行而制定的规则,重点是针对三年锁定期的定增,以减少这类投资者的获利空间”。他指出,三年锁定期的定增是定价发行,所以确定发行底价至关重要。由于A股市场短期波动巨大,审核时间又很长,锁价发行可能锁的是低价,到发行的时候市价已经是发行价的数倍,等于认购人还没掏钱,账面浮盈就很高了。而认购人又可以以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结构化产品等进行认购,相当于从公众筹资放杠杆挣钱,利益巨大,监管认为此获利不合理。

  上述保代表示,规则的更改对于一年锁定期询价发行的定增影响不大,只是可能会增加一些发行难度。他分析说,现有规则设定非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必须有锁定期,而投资者要承担锁定期内价格变动风险,就必然要求发行价与发行时点的市价打折。而定价基准日目的是为了确定底价,底价在低位,发行成功概率就大。由于锁定一年的是询价发行,所以最终发行价与底价关系不大,只要不低于底价都能发出去。

  虽说前述规则能缩紧定增的利益空间,但是对于该规则宣布的方式,业界人士表示不认同。有业界人士认为,修改规则应该符合程序,不应随意调整规则执行口径。也有人认为,定增规则确实需要修改,但不是这种改法,完全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来修改规则。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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